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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陳振國劉慶華通訊員黃周翔
日前,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務提供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最終,雇主黃某某一次性賠償雇員蔡某某31萬元,解決了雙方糾紛。
黃某某在莆田市一處海灘承包了一個養殖場。2021年7月4日,蔡某某受案外人傳喚,前往黃某某承包的養殖場上班。當天上午,蔡某在干活時突然摔倒,被送往醫院救治。出院后,蔡某癱瘓在床,生活不能自理。蔡某某認為,其受傷與黃某某雇傭其到養殖場從事勞動有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某某承擔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貼等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定本案蔡某、黃某的過錯比例分別為70%、30%,判令黃某向蔡某支付賠償金4萬余元。后,蔡某的傷情被認定為二級傷殘,護理依賴程度為完全護理依賴,護理期限為終身護理。蔡某某隨后起訴法院,要求黃某某賠償其交通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共計40萬余元。
庭審中,黃某認為蔡某提供勞務當天受傷系其自身過錯所致,黃某承擔的30%的賠償責任過高。蔡某某認為,自己因受雇于黃某某而患有二級殘疾,需要終身護理。黃某某還應承擔后續可能發生的治療費用。
庭審結束后,針對雙方當事人的分歧,法官前往蔡某家中了解其傷勢及家庭情況,并聯系黃某的合伙人參與案件協調。經過組織當事人多方調解,案件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黃某某一次性賠償蔡某某各項經濟損失31萬元,黃某某及時將款項支付給蔡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