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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斌律師,黑龍江大學法學專業,泰和泰(西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陜西省律師協會、西安市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主要從事刑事辯護及企業勞動用工風險避稅業務,擁有10年法律執業經驗。
韓某某等8人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是中央開展掃黑除惡專項行動以來,陜西省首例涉黑案件。這也是陜西省首例涉及常規貸款的涉黑案件。陜西省公安廳掛牌督辦涉黑一案。該案偵查、審查、起訴階段,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聽取了案件匯報。該案案情疑難復雜,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陸斌律師接受委托擔任第一被告人韓某某的辯護律師后,仔細查閱了近40份案件卷宗,對每一個犯罪事實進行了逐一核對。最后提出,部分罪名可被判無罪,部分罪名可從輕處罰,部分受害人有過錯。
本案由院長擔任審判長,組成七人合議庭,檢察長組成四人公訴組。庭審共有11名辯護律師參加,庭審持續兩天,控辯雙方對抗激烈。2019年3月28日,該案在700余人在場、中央和地方各大媒體見證下公開宣判。判決書中,盧斌律師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劉案”不構成非法拘禁罪、應返還扣押的3萬元、涉黑組織人數較少等。且刑期短,應從輕處罰,且如實認罪、認罪態度良好。通過認定,韓某某的涉黑組織尚處于早期階段。
本案一審判決認定韓某某犯有七罪,但基本上每罪都適用從輕處罰,最終判處有期徒刑16年。在本案受到各級關注、網絡媒體頻頻報道的情況下,能夠取得這樣的量刑結果確實很不容易。在整個一審審理過程中,各方當事人都對陸斌律師的專業精神和辯護能力表示認可。
案例二:林某環境污染案
這起案件發生在中央環保督察組在西安檢查期間。林某未辦理任何手續,就在西安市閻良區一家工廠進行電鍍加工。他在廢水中添加食用堿進行簡單處理,然后直接排放到廠外農田。此案后來被公眾舉報。經電鍍廢水采樣監測發現,廠外出口pH值為1.78,銅污染物超標740倍,鎳超標192.4倍。林某因涉嫌污染環境罪被向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公訴。為證明林某未自首,公安機關開具了《情況說明》。
陸斌律師接受委托后,認真翻閱卷宗、查閱資料,并進行現場檢查。經查,本案核心證據《監測報告》違反了《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抽樣要求。監測人員對坑內污染物進行采樣,忽略了廢水滲漏和蒸發對銅、鎳污染物濃度的巨大影響,屬于監測位置。放錯地方了,《監測報告》不能作為結案依據。同時提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制作筆錄。但在刑事立案前,林某已在第《詢問筆錄》(即一般偵查詢問)中承認了污染環境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不能僅憑單方面下發的《情況說明》否認林某自首的事實。
法院經與主審法官、檢察官溝通上述辯護意見,并征求林某及其家屬的同意后,最終認定林某構成自首,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一審判決生效幾天后,林某被釋放。林某及其家人對一審判決結果和辯護律師發揮的積極作用表示滿意。
案件三:田某某等人實施系列搶劫案
2016年,田某某等人因涉嫌搶劫四起、搶劫一起、盜竊一起,向三原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經認定,田某某為主犯。此案涉及多人、多起搶劫案,受害人均為未成年人。該案在當地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根據《刑法》第263條規定,搶劫三次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陸斌律師接受委托后,認真審閱卷宗,及時開會,對涉案所有證據進行整理、分類、比對,將證據中的瑕疵和疑點以清單形式向法庭陳述。從策劃、銷售、分配贓物、暴力手段、危害程度等多個維度提出辯護意見。認為田某在部分搶劫案中構成從犯,部分行為不構成搶劫、盜竊。與此同時,田某已自首并立功。后一審法院認定,田某犯有四起搶劫罪、一次搶劫罪,但不構成盜竊罪。同時認定,田某認罪態度良好,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一審判決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訴。二審中,呂斌律師重點從犯罪危害程度、部分罪名無罪、自首、主奴身份四個角度進行辯護。他多次親自與二審法官溝通,并提交了書面材料。最終,二審法院認定田某某構成自首,改判為有期徒刑八年零三個月。被告人及家屬對二審判決結果和辯護律師發揮的積極作用表示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