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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中,違法犯罪的人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一般來說,都會被拘留、拘留、判刑。我國法律規定自然人一般會被拘留多長時間才會被判刑?
1、一般需要拘留多長時間才判刑?
一、公安機關逮捕后應當立案偵查。時間一般為2個月,最長可達7個月
2、案件提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期限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案件可以報送公安機關追加偵查兩次,每次為期一個月,但不得退回二次偵查。
3、進入法庭審理階段,一般為一個月,可延長半個月,如有重大困難,可再延長一個月。
以上為一審程序
當事人對一審不服的,需進入二審程序。二審一般也是一個月,延長半個月,如有重大困難,再延長一個月。最終判決生效。
所以總的時間最短是4個月,最長是15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報批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對在逃、多次作案、群體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審批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請求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并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對需要繼續偵查并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2、被刑事拘留后會怎樣?
對于刑事拘留的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如果認定不應當拘留,則開具《釋放通知書》,看守所向被拘留者開具《釋放通知書》并立即釋放。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作如下處理:
1、必要時,在拘留期間依法辦理批準逮捕程序;
2、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結手續后,直接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
3、羈押期間不能查明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程序后繼續偵查;
4、撤案的,將釋放被拘留者,并出具釋放證明。
我國法律規定量刑前一般羈押期限應當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等實際情況確定。公安機關會對刑事拘留的人進行訊問。如果需要逮捕的話,情況就不會那么簡單了。具體規定如上所述。
第一百二十四條(一般調查拘留期間)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釋放證明書》第二百二十一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分院、地、市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以及案情復雜,逾期不能審結的,經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二百二十二條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各地、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是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重大、特大案件。犯罪行為迅速發生的復雜案件。對于案情涉及面廣、犯罪范圍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本規定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前不能偵查完畢的,可以延長兩個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月亮。
省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有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延長兩個月。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二百二十三條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院、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延長拘留期限,期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兩個月隸屬于中央政府。
省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有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延長兩個月。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二百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需要延長偵查、拘留期限的,應當直接決定延長偵查、拘留期限。拘留。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二十七條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對案件復雜,逾期不能結案的,應當制作《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報送公安機關。期限屆滿七日前,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