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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雇主是一個組織。除個體工商戶外,自然人不能成為雇主。
公司注銷后,該公司作為雇主的資格即不復存在。有人認為,單位既然已經不復存在,就不需要承擔雇傭責任。
事實并非如此,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案例來源
案號:鄂05民終369號
案件簡介
2019年10月22日,張三到一家健康管理公司上班,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20年7月18日,張三離開公司。
2020年7月27日,張三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經過勞動仲裁、法院一審、二審,最終裁定公司與張三存在勞動關系。
2021年2月20日,該公司被注銷。該公司為自然人獨資企業,李四為股東、法定代表人。
2021年5月20日,張三再次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李四賠償未簽訂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仲裁后,張三向法院提起上訴。
王正樓律師
法院認為
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在于,李四是否為本案合格被告,以及李四是否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需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1、關于李斯作為被告的主體資格。
健康管理公司營業執照注明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章程還載明,李四為唯一股東,股東出資額為200萬元。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解散公司,必須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而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清算的,債權人主張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公司董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負有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照法律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李四注銷了公司。撤銷前,李四并未清算訴訟涉及的員工工資、社保費、法定賠償等事項。公司未按照法律規定清算注銷的,李四應當負責清償公司債務,其責任范圍以認繳出資200萬元為限。
2、關于無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月工資的兩倍支付工資”。”。
本例中,張三填寫的是《應聘登記表》。雖然表格背面所附的《員工入職須知》包含了一些工作信息,但不足以確定其包含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李四的主張不能成立。
因張三未簽訂勞動合同,李四應賠償張三兩倍工資差額。
鏈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3期鄒漢英訴孫立根、劉震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裁判要點
在組織公司清算過程中,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職工遭受工傷,正在接受工傷等級鑒定,但未考慮工傷后福利的支付——相關工傷等級鑒定,造成工傷職工利益重大損害的,對這種行為給予處罰。經認定構成重大過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清算組其他股東在公司解散清算過程中未盡到盡職義務的,也應當被視為有重大過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文件摘要
本院認為,信威電氣解散前,股東之一孫立根明知被申請人遭受工傷。因此,在公司解散清算時,雖然尚未確定被申請人的工傷程度,但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清算組成員的孫立根也應包括被上訴人的工傷情況。其在公司清算過程中明知被訴人受傷且已認定其為工傷,并正在進行工傷等級鑒定時,領取了工傷保險待遇。綜上,上訴人孫立根在組織公司清算時,明知被上訴人鄒漢英遭受工傷,正在進行工傷評估,但未考慮事后福利待遇問題。工傷鑒定。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該行為明顯構成重大過失。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此,孫立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上訴人劉震是信威電器股東之一,也是清算組成員。在公司解散、清算過程中,劉震未能及時查清被上訴人人為傷害的事實。她顯然沒有履行作為清算組成員的職責。沒有證據證明清算組另一名成員孫立根在清算過程中故意隱瞞被申請人受傷的事實。因此,劉震的行為對于導致員工受傷造成利益損失也構成重大過失。應與孫立根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