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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跳單”?簡單來說,就是房產中介帶買家去看業主的房子。買家看中房子后,為了避免中介服務費,私下聯系業主或找其他服務費較低的中介公司下單。如果跳過原來的中介,這就是跳單。那么跳過訂單有責任嗎?
《民法典》第965條規定:“委托人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體服務,不經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中介。”根據上述規定,跳單的買家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民法典》對逃單責任的明確規定,也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實踐中落實的體現。
那么,什么樣的行為才算被購房者“跳樓”呢?關鍵在于:是否存在“利用中介機構提供的交易機會或媒體服務”。
現實生活中,有些業主在發布房屋時只委托房產中介。購房者只能通過中介公司了解房屋信息。如果買家在中介帶看房時私下與業主取得聯系,然后繞過中介直接與業主達成交易,這種行為就可以視為“利用交易機會”的情況?;蛴芍薪闄C構提供媒體服務繞過中介機構直接簽訂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購房者如何避免跳過訂單的責任?
如果某個房產信息在市場上公開,購房者可以通過多個中介機構了解。那么,如果購房者聯系多個中介看房、比較價格,然后選擇最優惠的價格成交,則不能認定為“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機會或媒體服務”,無需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