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今天給各位分享刑事案件是否不予立案審理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刑事案件是否不予立案審理程序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1、法律主觀:不予立案的情況主要包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經特赦令免除刑罰;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
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立案法條包括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3、法律分析:不予立案通知書根據的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4、法律分析:刑事事件中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有以下六種情況: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或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特赦令赦免的犯罪行為可不予立案。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犯罪。
5、刑事案件不予立案復議期限為七天。對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
法律主觀:沒有犯罪事實: (1)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發生; (2)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程度,即沒有觸犯法律; (3)犯罪事實沒有證據證明。
派出所一般不愿意立案的案件理由有很多,大體上有兩種,一是不屬于當地派出所管轄,二是不屬于刑事案件。
不立案是司法機關對案件材料審查后,認為不存在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決定不予受理的行為。受理案件通知書由五部分組成:首部。
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