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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傳喚能否構成自首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傳喚能否構成自首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不算。
傳喚是指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傳喚到案不一定構成自首。
因為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警方控制之前,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而傳喚到案是指警方根據調查需要將嫌疑人傳喚至警局配合調查。
雖然傳喚到案說明嫌疑人被警方所控制,但并不一定代表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因此也不能說傳喚到案就一定構成自首。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自首者,我國刑法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對于傳喚到案的嫌疑人,由于沒有自動投案的行為,也不夠真誠,無法從輕處罰。
對經傳喚到案后如實交待犯罪事實的被傳喚人能否認定自首,應區分兩種情況:
一是經傳喚到達指定地點后,在偵查人員未開始訊問前或訊問過程中,主動表示愿意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追訴并如實交待犯罪事實的,應認定自首。
二是被傳喚人經傳喚后懷著僥幸心理,自信偵查機關未掌握其犯罪證據,只是在經訊問后迫于無奈才交待的,不應認定為自首。
不構成自首。傳喚到案不應當認定為自首,因為自首中的自動投案是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雖被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進行投案。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傳喚能否構成自首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傳喚能否構成自首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