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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如何提升刑事監督數據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如何提升刑事監督數據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監督重要警務的部署、措施以及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
2:監督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的場所治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
3:監督治安突發事件的處置情況
4:監督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
5:監督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6:監督警務人員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和警用標志的情況
公安督察的職責范圍是:
1、監督處置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
2、監督文明值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況;
3、監督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的情況;
4、監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其他情況。
幾年前的刑事案件如果原案件已經因證據不足而被撤銷的話。現在可以以新發現的證據事實重新向公安機關報案。但新證據必須與原證據有所區別,要貫徹一事不再理原則。
如公安機關對新證據審查后,認為屬于新的事實證據,且需要追究刑事法律責任,則應當重新立案偵查。
本案雖然已經行政立案,但對于刑事而言,等于沒有立案;控告人對此不服的,可以要求復議,對復議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要求復核;也可以向檢察機關反映情況,要求其審查并進行刑事立案監督;如果控告人(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他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控告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一、《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1、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2、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對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回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如何提升刑事監督數據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如何提升刑事監督數據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