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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審判的程序概括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審判的程序概括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接到報案:當人民警察接到報案后,應該認真記錄案件基本情況并掌握案發現場的情況,以及收集證據,保護現場,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離或破壞證據。
2.偵查取證:警方根據收集的情報和證據進行偵查,包括筆錄詢問、現場勘驗、技術偵查、收集證據等。
3.調查和審查:偵查工作完成后,警方把掌握的證據和情況報送公安機關審查。
4.立案:經審查屬實,符合立案條件后,公安機關會立案,并由立案人負責,組織辦案人員開展調查工作。
5.取保候審或指定代理人:當警方已經掌握了某個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時,可以對其采取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 ,依法應當組成合議庭。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具體規定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同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如果判處有期徒刑,余刑超過三個月以上需要送監獄執行的,完成送監獄執行的程序大概需要半個月到三個月左右的時間。
一審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一審判決生效后送監獄執行,大概需要半個月到一個月的時間
一審判決后,有十天的上訴、抗訴期,如果不提出上訴、抗訴,那么一審判決生效,依照法律規定一審判決應該在十天內送達執行通知書到看守所,而看守所在收到執行通知書之后,會按固定周期將收到執行通知書的犯人送到分派的監獄。
如果是二審終審生效的,那么二審裁判生效后要將案卷送回一審法院,再由一審法院送達執行通知書,整個過程需要額外的一到兩個月時間
上面所說的是法律規定的一般程序,但是實際操作中各地司法機關有明顯的差異,所以有個別地方的看守所出現判決生效半年、一年都沒有送監獄執行的特殊案例,這背后有諸多因素,但總體而言,當事人拿到生效的裁判文書之后,會在三個月內送監獄執行。
我是刑事律師陳琦,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有更詳細的問題可以評論互動或者私信我。
這個過程稱為等著投改(投入監獄進行勞動改造),見過時間短的不到一個星期,時間長的幾個月的都有!
還是舉兩個例子說明吧!有個罪犯因為販毒一審被判了一年半有期徒刑(他販毒的數量比較小,只有幾分冰毒),他也沒上訴。因為已經在看守所待了半年,抵扣刑期后只要再服刑一年的時間就可以釋放了。
宣判完之后,他就開始收拾東西,準備隨時投改。
一般情況下,根據刑期的不同,犯人會被送到不同的監獄服刑,重刑犯服刑的監獄一般都比較偏僻。
某個監獄也不會因為接一個犯人就跑一趟,往往是湊夠了人數,才會統一接犯人投改。
投改的前一天晚上,看守所會接到通知,然后轉告犯人,讓他們最后準備好物品。
第二天早上吃過飯,他就開始忙乎著給自己的東西打包,用一個紙殼箱裝好,被褥也都盡量整理規矩不在途中散包。
監獄的人到了之后,看守所的警察就把他從監舍里提出來,這時候會有勞動號人員幫著他拿東西。
他會和大家一一道別,畢竟一起生活了半年,還是有感情的。
但對于宣判完遲遲不投改的犯人,每天都是煎熬了。因為早日投改,對他們來說,就意味著早日到監獄參加勞動改造,也就是說他們能掙分了,而這個分數,就是減刑的最主要標準!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審判的程序概括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審判的程序概括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