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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企業刑事訴訟法的現行規定和國家相關法律、政策規定,認定本案主要依據事實證據。怎樣才能發展出這樣一個可以相互驗證的證據理論體系,證據能力有相互支持的系統相互驗證?
以消除中國社會主義公眾的合理疑慮。因此,如果僅有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和毒品犯罪同案犯的證言,不能形成相對完整的證據鏈相互印證,不能同時作為定案的依據。
上海浦東刑事律師辦理過多起販毒刑事案件,對販毒運輸案件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和技巧有著自己獨到的理解。根據本人多年辦理毒品案件的經驗,對于被告人供述屬于孤兒證無法定罪的案件,
總結分析如下,僅供參考。
1.被告人可能拒不認罪,同時沒有其他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證據證實其本人或者其指控的犯罪案件事實之一。
二是被告人雖然認罪認罰,承認自己犯有販賣、運輸毒品罪,但擬供述的犯罪事實沒有其他物證、證人證言的支持和相互印證,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三是被告人作出的供述前后重復,缺乏制度的穩定性。比如在偵查機關、檢察監督機關必須承認有罪,但當庭翻供,其他相關證據不足以定罪。
四、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只有一人承認共同犯罪事實,而另一人否認共同犯罪,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共同犯罪成立的,則應當承認但不成立。共犯的公開聲明自相矛盾,
如果甲承認與乙共同販賣、運輸毒品,但乙承認甲不知情,且無其他證據證明甲參與犯罪,則認定甲無罪。
上海刑辯律師認為,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來說,要對販賣、運輸毒品的主要犯罪事實定罪,需要有毒品實物證明或者其他物證、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僅憑被告及其同案犯的有罪供述是不可能定罪的。
毒品案件中有許多被告。由于缺乏上述優秀證據,他們最終被無罪釋放或檢察院撤回指控。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孤證作為定罪的主要依據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充分標準,是一個成功率很高的突破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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