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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保密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2)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3)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4)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5)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7)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8)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9)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