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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則新聞引起了外界廣泛關注——
12月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稿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特別殘忍,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特別殘忍的方法造成重傷、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起訴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一個重大變化。此前,在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惡性案件中,經常有人討論未成年人的身份是否應該成為“護身符”。刑法修正案草案的最新規定可以看作是對社會討論的及時回應。
12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新聞發言人岳仲明介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次審議稿進一步完善了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來源:中國網
一
今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讀、三讀之前,我國法定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為14歲。這也是大多數國家刑事責任的基本分界點。
一般來說,刑事責任年齡的確定必須綜合考慮相應行為人的“識別能力”和“控制能力”。不同國家根據本國文化、歷史、青少年身體發育等因素,確定不同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例如,在日本、韓國、德國、意大利、俄羅斯等國家,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為14歲;在加拿大,這個年齡定為12歲。
設定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的初衷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法律懲罰,給他們改造的機會。然而,人們在實踐中發現,設定“刑事責任門檻”會帶來一個問題:一些“少年犯罪分子”毫發無傷,受害者所渴望的正義卻難以實現。
近年來,類似案件屢屢發生,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如湖南婁底13歲男孩刺死12歲同學案、12歲男孩被害案等。湖南沅江13歲男孩弒母案、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案等。
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雖然年齡較小,但犯罪手段極其殘忍,案件性質極其惡劣。但最終,由于他們未滿14周歲,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這引發了社會爭議:明明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為何卻成了壞孩子的“保護傘”?未成年受害人的權利如何得到保障?
因此,2019年全國兩會期間,30多位全國人大代表聯合提交了第《未成年人保護法》號修改案,建議將我國刑事責任下限降低至12周歲,超過12周歲的未成年人應承擔刑事責任。12周歲、14周歲以下的人,還建議對性質極其惡劣的犯罪行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人。
2018年12月,湖南沅江12歲男孩吳某殺害母親后被安置在一家酒店。來源:新京報
二
有人說,“壞孩子”雖然壞,但從法律上講,他仍然是孩子,與成年人有不同的地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否過于嚴厲?
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事實上,中國是《兒童權利公約》——的批準國,這是世界上第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護兒童權利國際協議。這意味著我國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時必須遵循“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
我國刑法體系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始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但懲罰作為補充并不意味著就沒有懲罰。如果法律無論犯罪輕重都一視同仁地保護未成年人,如果未成年人犯罪甚至故意傷害、殺害他人,可以因年齡不足而免除一切刑事責任,這會產生錯誤的示范效應和行為。指導。
同時,對極少數犯罪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未成年人,從輕處罰甚至免除責任。他們涉嫌犯罪,未能達到保護更多守法未成年人的目的。因此,一刀切不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可以說是縱容未成年人犯下滔天罪行,損害了全體未成年人的權益。
2014年至2019年青少年犯罪情況(來源:《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14—2019)》)
三
此次刑法修正案擬將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由14歲降低至12歲。經過有關部門的長期論證和充分調查,得到了大量數據的支持。
今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14—2019)》號,顯示未成年人犯罪數量在連年下降、趨于穩定后出現回升;2018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下發《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白皮書(2009.6-2017.6)》號文件指出,“從近八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情況看,犯罪年齡低齡化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顯著特點”。當前的青少年犯罪。”
因此,如果沒有相應的刑事處罰,不足以震懾那些手段殘忍、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14歲以下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這也是刑法修正案的初衷。
調整后我國刑事責任年齡已形成“立體模型”——
年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放置危險物品八項嚴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方法造成死亡或者重傷、嚴重殘疾罪。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起訴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可見,刑法修正案對于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的調整十分謹慎。一是對新條例適用的犯罪行為作出了詳細規定;二是明確程序需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兩者缺一不可。
2014年至2019年未成年人涉嫌重大犯罪案件受理、審查、起訴趨勢圖(來源:《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14—2019)》)
四
當然,僅靠法律修改是不夠的。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項綜合治理的系統工程,需要建立保護和預防一體化機制。
一位專門處理小案子的檢察官告訴刀叔,防患于未然是最重要也是最難的。未成年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一旦缺乏有效的司法干預,可能會導致他們進一步滑向犯罪的深淵。
但我國目前的青少年犯罪干預體系還不健全,青少年犯罪者回歸社會的制度還不夠成熟。除了監獄和學校外,我們還需要建立更多的過渡中間區域,如少年管教中心、安全培訓中心、兒童之家等專門的管教教育機構。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還授權國務院出臺特殊學校建設和特殊教育的具體辦法,明確特殊教育指導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完善未成年人相關程序。有嚴重不良行為就讀專門學校。
明確刑事責任和預防犯罪是同一事物的兩個方面。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最理想的狀態是該寬、該嚴、寬嚴結合,懲處力度適當,教育拯救大多數,打擊極少數。通過懲罰,讓他們尊重法律;通過糾正,讓他們學會做人。
懲罰和糾正缺一不可。
(來源:俠客島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