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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萬新聞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應承擔哪些責任?舒城某服裝公司對仲裁結果不滿,提起訴訟,理由是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員工原因,不應支付雙倍工資。大灣新聞記者了解到,這起勞動爭議案件近日在舒城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認為,公司無證據證明被告不愿簽訂勞動合同。公司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雙倍工資。法院駁回了此案。該訴訟由原告一家服裝公司提起。
大灣新聞記者了解到,被告徐某于2022年2月加入原告舒城服裝公司從事車間縫紉工作。工作期間,雙方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由于公司未支付拖欠工資,徐某在離職后于2022年11月申請勞動仲裁,并獲得支持。面對仲裁結果,服裝公司并不服氣,認為仲裁裁決有誤。被告徐某入職時,公司要求簽訂勞動合同,被告拒絕。由于服裝行業的特點,員工流動性極高,大部分員工缺勤。出于自身考慮,他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過錯在于被告。公司不應該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而且被告計算的工資標準有誤,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審理查明,徐某于2022年2月加入原告某服裝公司從事車間縫紉工作。雙方從未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原告在招聘廣告中承諾,熟練縫紉工的月保障工資為:3500元至5500元+計件。被告在職期間通過釘釘參與考勤管理,原告財務人員每月向其支付工資。被告人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領取工資總額余元,平均月工資3700余元。11月,被告辭職。原告尚未支付被告兩個月的工資。雙方均認可解除勞動關系,被告隨后申請勞動仲裁。原告對仲裁結果不滿意,認為因被告的過錯未簽訂勞動合同,不應支付雙倍工資,拖欠被告的工資應按其工資中注明的金額計算。日程。
大灣新聞記者了解到,舒城縣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并按照法律規定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雙方的。確認仲裁裁決書中雙方認可的事實和裁決內容。綜合本案來看,原告與被告在勞動工資標準上應有明確約定,但尚未達成結論。《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時,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勞動工資的。”逾期不能提供工資支付憑證等相關證據材料的,勞動保障部門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以根據工資金額和職工提供的相關證據作出認定。原告提供的工資未經被告核實確認,且被告提供的工資金額與原告招聘廣告中承諾的工資標準相符。原告稱,因合同原因未能簽訂。被告的過錯,不應向被告支付雙倍工資,因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故不予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的規定,最終計算出公司應支付的工資綜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確認原、被告解除勞動合同;被告支付工資的兩倍,共計余元。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工資8500余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一次性支付兩倍工資元以上。
大灣新聞記者竇祖軍通訊員方芳
王翠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