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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和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對審判組織有明確的要求:第一,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不能由審判員獨任審理;第二,應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不能有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第三,組成合議庭的審判員人數應當是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立即執行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必須全面認真地審查全部案卷材料,復核證據。合議庭應就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定罪量刑是否適當等問題進行評議,作出結論,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合議庭筆錄。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第238條" 非法拘禁 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或者 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 傷殘 、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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