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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有四項主要職能:
一、刑事檢察職能
1.審查逮捕情況。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和監察委員會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被捕的犯罪嫌疑人,審查拘留的必要性,決定是否繼續拘留。
2、公訴。對公安機關已經終結的案件和監察委員會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作出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
3.刑事訴訟監督。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合法性;監督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合法性,對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4、刑事執行監督。監督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和刑罰執行活動是否合法;監督司法局社區矯正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審理、裁定、決定、執行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監督強制醫療活動是否合法。
5、投訴、控告和起訴。對妨礙辯護人、代理人訴訟權利的指控進行審查和監督;對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決定或者其他刑事終結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我們將予以審查。如果確實有錯誤,我們會進行審核。監督并糾正;辦理刑事賠償、司法協助等案件。
六、調查權。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公民權利的犯罪行為,為了司法公正,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省級以上。(這要等刑事訴訟法修改后才能確定)
二、民事檢察院的職能
1.民事訴訟監督。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確實有錯誤,或者民事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也可以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向上級人民法院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法官在民事審判中的違法行為或者民事執行活動中的違法情況實施監督。
2.支持起訴。如果弱勢群體依法維權有困難,我們將支持他們提起民事訴訟。
三、行政檢察職能
4.檢察公益訴訟職能
1.行政公益訴訟。負責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監督管理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侵權的涉及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2.民事公益訴訟。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行為,沒有法定機關、組織或者法定機關、組織不提起訴訟,侵害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糾正。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以及其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民事公益訴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對于侵犯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立案偵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3、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人民檢察院對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犯罪行為、侵害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以及其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訴訟時,可以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2018年5月7日,桐城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聯合下發《關于加強行政檢察監督工作的意見》號文件,對全面加強我市行政檢查監督工作作出部署,提出明確要求。
希望廣大人民群眾關心、支持檢察工作。如果您發現上述情況屬于檢察機關監督的,請到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或者向檢察機關提供相關案件線索。
加強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