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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終審,這是民事案件的一般原則。這意味著,對于所有民事案件來說,二審就相當于終結。雖然有再審,但由于再審申請很難通過(通過才啟動),所以二審是終審的。正確的理解應該是:二審基本結束。
一審后,雙方均未上訴,一審敗訴;或一審后,一審敗訴方上訴并二審勝訴,二審敗訴方(即一審勝訴方);或者第一次和第二次試驗都是失敗者。對于這3類人(當然勝訴方也可以申請再審,但是這種可能性幾乎不可能,誰勝訴還是會申請再審……),那么他們是否要申請再審呢?(首先不能超過期限,判決生效后6年內,超過期限就結束了,想繼續只能上訴),重點關注以下幾點三點:
1、事實錯誤直接導致最終生效判決錯誤,而對于這個基本事實,你有證據(原審法院沒有認定)或者你有新的證據。這具有最高優先級。如果是的話,可以考慮申請復審。
2.終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包括應當適用A法而適用B法、應當適用A法而適用B規(法律為最高效力、法律高于規定)、無規定時適用A法的情況。法律規定,你可以考慮申請再審。
3、原審存在遺漏當事人、遺漏訴訟請求等嚴重程序錯誤。
例如,如果沒有通知某人開庭審理(實際上可以聯系到他),法院將缺席判決;或者法院作出與原告訴訟內容不符的判決,或者對原告訴訟省略判決;或者對關鍵證據(影響判斷)做出判斷。),當事人申請鑒定,原審法院不予許可的,可以考慮申請再審。
文/來源:夏啟航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