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據此,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本條案例中,勞務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社會保險費,但用人單位僅繳納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勞務派遣公司補繳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后,要求用人單位補繳所欠的養老保險費和滯納金。由于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社會保險費的責任,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承擔養老保險費,但勞務派遣單位也因勞務派遣單位還需承擔部分滯納金責任。調度單位也存在一定的故障。
實踐中,勞務派遣公司通常只收取很低的服務費,不太可能包含社會保險費。因此,最好在合同中明確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如何承擔社保費用。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由于勞務派遣單位是合法用人單位,這些費用將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
案例來源
案號:運23民終2274號
案件簡介
某勞務公司與某電力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社會保障的主要規定如下:
1、電力公司按月向勞務公司支付勞務派遣服務費。服務費每人每月30元;
2、電力公司為派遣工承擔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及其他項目;
3、電力公司應于每月15日前向勞務公司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公司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電力公司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引發勞動爭議的,由電力公司承擔責任。
在履行勞務派遣協議期間,電力公司僅每月向勞務公司繳納派遣工人的工傷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隨后,勞務公司被投訴社保問題,并為派遣工補繳了社保。
勞務公司要求電力公司為派遣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89元。
王正樓律師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中,勞務公司與電力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明確規定,勞務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為被派遣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電力公司承擔。因此,勞務公司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后,有權向電力公司支付。公司主張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為196,656.02元。
勞務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有法定義務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雖然電力公司在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時存在不為被派遣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主觀故意,且其在履行勞務派遣協議期間未向勞務公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但這一事實并不足以免除勞務公司的法律義務。
同時,基于勞務公司收取的勞務派遣服務費每人每月30元與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的巨大差距,以及責任規定本案勞務派遣協議存在違約行為,確定電力公司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345,387.52元,由主體承擔,勞務公司由未成年人承擔。
判決電力公司向勞務公司支付基本養老保險本金196,656.02元及滯納金276,310.02元。電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中,勞務公司與電力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明確規定,勞務公司作為用工單位為被派遣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電力公司承擔。因此,勞務公司返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滯納金后,有權向電力公司追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
勞務公司與電力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規定,被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由電力公司承擔,但明確規定只有被派遣人員才需要繳納工傷保險費。保險和失業保險。協議過程中,僅向勞務公司繳納工傷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勞務公司僅按照每人每月30元的標準向電力公司收取勞務派遣服務費。據此,一審法院認定電力公司與勞務公司簽訂了合同。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時,存在主觀故意不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權利。
電力公司在履行勞務派遣協議期間未向勞務公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但這一事實并不足以免除勞務公司的法律義務;同時,勞務公司按每人每月收取的勞務派遣服務費金額與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金額以及規定存在巨大差距。關于本案勞務派遣協議中的違約責任。據此,一審法院認定,因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滯納金,電力公司應承擔主要部分,勞務公司應承擔次要部分:也正確。
一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