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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禮物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明確規定,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并領取結婚證后,才視為夫妻關系成立。婚禮不能被視為婚姻關系的建立。
嫁妝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領取結婚證后兩人購買且雙方未就嫁妝歸屬達成一致的,按照《民法典》第1065條【婚姻協議】財產制度】男女雙方確定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對方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之間關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對方知道該約定的,夫妻所承擔的債務,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清償。
但在司法實踐中,嫁妝一般被視為女方的婚前財產,屬于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雖然女方為結婚購買的嫁妝是在婚姻登記后、婚禮舉行前購買的,但夫妻雙方并未實際居住在一起,也沒有共同的勞動和收入。購買房產的資金大部分來自女方父母或其他近親,也有少數來自配偶一方婚前的個人收入。
在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當事人一般不反對該財產的歸屬,認為女方的嫁妝財產是女方的個人財產,男方購買的財產是男方的財產。這樣的處理也更符合風俗習慣,更容易讓當事人接受,也能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養老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屬于。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屬,屬于該條規定的“應當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產”。我國《婚姻法》的17號。
根據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號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三)實際取得或者領取的養老保險基金男性和女性均應獲得破產清算賠償。”這個解釋非常清楚了。界定養老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關鍵在于“婚姻關系存續時間”。這意味著離婚前領取的或者離婚前應領取的養老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離婚后產生和領取的養老金則屬于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