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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是兒戲。締結婚姻需要達到法定年齡,這樣婚姻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年齡要求男生22歲以下,女性20歲以下。
由于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人只有到了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宜的身心條件,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責任。因此,雖然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和能力,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為合法婚姻關系的主體。只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才有結婚的權利。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歲,女性不得早于二十二歲。在這種情況下,趙某和錢某同為20歲,不能同時結婚。因為錢是女人,二十歲就可以結婚,而趙是男人,要二十二歲才能結婚。
(1)積極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結婚的積極條件包括:1、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對方或任何第三方干涉。2、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于22周歲,女性不得早于20周歲。
(2)消極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直系血親、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禁止結婚。符合上述條件的,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婚姻,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書。獲得結婚證就確立了夫妻之間的關系。未辦理婚姻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民法典》第1,046條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禁止任何一方強迫另一方,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男女愿意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婚姻,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書。完成婚姻登記后,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婚姻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婚姻登記后,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以成為男方的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的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