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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為三十天。發小魯提醒,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為婚姻登記機構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當事人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離婚冷靜期內一般不能分割財產。出現下列特殊情況的,可以提出財產分割請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配偶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分割共同財產:
一方有隱匿、轉讓、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或者有其他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的;
一方對患有嚴重疾病需要治療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離婚冷靜期內出軌算出軌。因為在冷靜期內,夫妻倆的婚姻關系還沒有完全解除。只要沒有收到離婚證,雙方仍然是夫妻,仍然存在婚姻關系。只要出軌行為發生在離婚冷靜期內,仍然屬于出軌行為。只要雙方領取離婚證,并在離婚冷靜期后結束婚姻,就不算出軌。
法律規定冷靜期制度并不適用于所有離婚情況。家庭暴力或婚姻不忠確實會導致關系破裂。如果去法院離婚,就不存在所謂的冷靜期申請問題。因此,如果你在冷靜期內出軌,仍然屬于婚姻存續期間的出軌行為,仍然會受到法律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