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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愛自己的孩子,并有長遠的打算。楊先生和妻子以兩歲兒子的名義買了一套房子。后來,楊某入獄18年,夫妻倆離婚。楊出獄后,起訴要求收回房屋。這背后到底隱藏著什么秘密,法官又會如何判決他呢?
案例介紹
原告楊某與被告張某為父子關系。原告與被告母親張某于1996年相識,1997年生下被告。1998年,原告與被告母親離婚。
同年,楊某以兒子張某的名義投資購買了廣園中路602室。楊某認為,以被告名下買房,一方面是為了避免被前妻糾纏,另一方面是為了避免其他債務糾紛或自己名下的財產被查封。被處置。
2000年,楊因刑事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2017年10月,楊某減刑后獲釋。楊某要求被告人張某及其母親歸還房屋,遭到拒絕。目前,他名下沒有房產,也沒有固定住所。2018年5月,楊某以被告張某為被告,向白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張某以出資購買房屋為由,將房屋返還給楊某,并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被告人張某否認楊某的言論:
1、購買涉案房屋時,張某年僅2歲。他的父親楊代表房子簽署了監護人協議。這是被告父母捐贈給被告的。
2.楊并不是無家可歸。他在三元里有一套小產權房。出獄后,他向被告母親要錢裝修。被告母親已向原告支付1萬元。楊某還糾集幾名朋友前往被告人母親的家鄉樂昌,對被告人進行威脅、恐嚇,強迫其做家庭鑒定。
案件時間線比較長,一些舊事混雜其中,各有各的說法,事實頓時變得有些撲朔迷離。
法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認定:
楊某與張某是父子關系。1999年,張某(買方乙方)與廣州金莊房地產有限公司(賣方甲方)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預購涉案房屋。總金額元,已按期支付。乙方簽字處為楊代張簽字,產權人為張某。
法院經審查認為
張某與廣州金莊房地產有限公司于1999年8月17日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號合同。張某當時才2歲多,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楊某以父親身份簽訂了上述購房合同,并支付了全額購房款。張某的這種行為純粹是營利行為,因此該預售合同合法有效。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張某為涉案房屋的買受人。目前涉案房屋已登記在其名下。根據產權公示的原則,張某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楊某現聲稱確認602號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張某將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其主張的辦理手續和過戶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考慮到楊某剛出獄,沒有經濟來源,又無固定住所,張某作為原告的成年子女,對其父母負有贍養、贍養和保護的義務。希望張某履行好贍養老人的義務,讓父親晚年得到贍養和贍養。
雙方均未對判決提出上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20條規定:“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購房合同簽訂時,張某只有2歲多,無行為能力。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的父母購買了一套房子,并將其登記在無民事行為能力子女的名下。純粹是為了孩子謀利的行為,所以購房合同合法有效。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子女應為涉案房屋的購買者。
楊雖然因入獄沒有照顧張的成長,但如今他已年老體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贍養、保護的義務”。作為成年子女,張某仍有義務贍養、支持、保護父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