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財務負責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對天鴻數碼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財務負責人的管理,規范公司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充分發揮財務負責人的重要作用在公司經營管理中,加強財務監管,保證公司各項經濟活動規范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及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財務負責人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和監督公司的財務、會計活動。其對公司全部財務數據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向總經理和董事會負責,并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第三條會計機構負責人是經理,依法管理和監督公司的財務、會計活動。在財務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公司財務預決算、財務會計、會計監督和財務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財務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監督財務計劃的實施,實現公司財務目標。對公司財務數據、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向總經理、財務總監負責。
第四條公司對所投資子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實行聘任制度,由公司統一任免和管理。財務人員實行總部、區域/事業部兩級統一管理。各子公司無權任免財務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人們。
第五條財務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切實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二章資格
第六條公司設財務負責人(總會計師)一名,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任職資格進行審核,經董事會審議后任免。首席財務官的任期與同屆董事會的任期一致,可以連選連任。公司設會計機構負責人,按照公司規定聘任或解聘。
第七條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中財務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不得擔任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關聯關系。
第八條財務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1、具有高度的敬業精神,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道德,堅持原則,遵守法律法規,有強烈的責任心和團隊合作精神,維護公司、投資者和員工的利益,身體健康、能干工作;
2、具有5年以上大中型企業綜合財務管理經驗,財務或會計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中級以上會計職稱或中國注冊會計師資格;
3、熟悉國家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公司行業的基本業務,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財務管理、資本運作能力運營及風險控制和管理能力;擅長財務分析和資本運作;
4、具有較強的業務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斷決策能力,以及較強的溝通和書面表達能力。
第九條會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1、堅持原則,遵紀守法,有強烈的責任感和團隊合作精神,具有高度的敬業精神,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公司、投資者和員工的利益;
2、會計、金融或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中級會計師及以上資格;
3、具有全面的專業財務知識、會計處理和財務管理經驗;熟悉國家財務、稅務法律法規,具有優秀的專業判斷能力和豐富的財務會計項目分析處理經驗;
4、熟悉會計準則及相關財務、稅務、審計法規和政策,熟悉上市公司財務規則;
5、良好的口頭和書面表達能力。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財務、會計部門負責人:
1.《公司法》有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2、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市場禁入且尚未解除的;
3、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認定為不適宜任職且任期尚未屆滿的。
第三章職責和權限
第十一條財務負責人的職責:
1、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向總經理、董事會報告工作,對財務運行、財務管理等提出分析和建議;
2、負責參與公司經營計劃制定、資產收購、對外投資、企業并購、重大經濟合同簽訂等重大事項的研究和審議,協助管理層決策并負責為了財務安全;
3、負責建立健全公司及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監督機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并持續改進內部控制,監督檢查公司及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和資金收支情況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財務活動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和監督;
4、負責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管理會計制度和全面預算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
5、負責審閱公司財務報告,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配合監管機構和中介機構開展公司財務報表審計等審計鑒證工作;
6、對公司財務工作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及時發現和制止可能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經營行為,制定相應的防范制度和流程并推動實施;
7、負責提出公司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專業崗位設置和聘任方案;
8、負責制定和實施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制定資金籌集和使用計劃;對公司重大經營計劃和股東大會、董事會批準的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財務監督,促進各種資源的有效利用,定期向董事會報告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9、負責制定公司資產核銷、壞賬處理及年度財務預決算;
10、負責與金融機構、財稅機關、上級管理部門、會計師事務所等部門保持良好的關系,尋求良好的專業服務支持。
第十二條會計機構負責人的職責:
1、根據國家財務會計規定和行業會計規定,結合公司特點,制定公司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內部控制的各項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批準的制度;
2、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向財務負責人匯報工作,對會計機構、會計核算等運行情況提出建議和分析;
3、負責編制公司財務報告并提交財務總監審核,并對財務報告的質量負責;
4、在財務總監的指導下,做好上市公司財務數據的披露和檢查工作,協助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審計工作,配合審計部門完成內部審計及后續工作開始工作;
5、組織編制年度財務預算,制定各經營部門考核計劃并監督實施,組織管理會計工作,為公司內部經營管理提供決策支持;
6、負責檢查財務人員的崗位設置和績效計劃,監督公司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績效管理的實施和改進,提出績效考核建議;
7、協助財務經理處理其他業務相關事宜。
第十三條財務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1、財務決策參與權:參與公司對外投資、營銷戰略、產權轉讓、資產重組、項目建設、融資、抵押擔保、資金調度、利潤分配、預算編制、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涉及財務的業務流程再造等,從合法性、真實性、效率等方面對收支等重要經濟事項的決策和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并協助管理層進行決策分析;
2、財務機構人員管理權:根據會計規定和公司實際需要,落實公司會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
3、財務收支審查權:審查固定資產購置、對外投資、項目建設、商品采購等資金使用情況;審核物資采購、貨款結算、稅款計繳、各項費用等支出情況;
4、財務風險管理權:加強風險管理、審查訴訟賠償、嚴禁設立賬外資產、參與公司績效考核制度的制定和實施等;
5、財務監督權:審查公司各項收入、成本、費用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權制止和糾正違反金融法律法規的經濟行為,維護資金安全;審核公司各經營部門年度經營計劃、各項年度預算計劃的完成情況和執行情況,并參與考核、監督、控制和獎懲的實施;
6、財務信息化實施權:主持公司財務信息化實施,負責財務應用軟件與業務應用系統的對接;監控業務流程和核算環節,確保系統安全有效運行。
第十四條會計機構負責人在財務負責人的領導和授權下,具體行使上述相關權利,參與財務政策、管理金融機構人員、審核財務收支等。管理金融風險,監督財務。
第四章考核與獎懲
第十五條財務負責人應當承擔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對公司負有誠信、勤勉的義務,不得參與構成競爭的行為。或可能損害公司利益。
第十六條財務負責人行使職權時,應當遵守法律、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違反上述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財務總監在任期內可以向董事會提出辭職,但應當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交辭職報告,經董事會批準后離任。因不利于公司的情況辭職或者未經董事會正式批準離開公司等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財務負責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公司解聘財務負責人時,財務負責人有權就其被公司解聘或者辭職的情況向董事會提交個人陳述。
第十九條財務負責人離任前應當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辭職審查并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財務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應當遵守公司信息保密制度。除國家、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批準外,財務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諾履行此項義務。辭職后繼續履行。財務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公司信息。
第二十一條對會計機構負責人進行年終考核。考核的依據是工作態度、成果、團隊培訓、遵守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政策的情況以及公司的業績。評估結果作為其他評估的依據。續任、解雇、獎懲的依據。會計部門負責人由財務負責人考核。
第二十二條對財務負責人進行定期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主要包括年度目標完成情況、工作態度、團隊培訓等。考核結果將作為其續聘、辭退、獎懲的依據。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財務負責人進行定期、任期內的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財務負責人續聘、解聘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章責任
第二十三條財務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不履行職責的,公司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財務負責人的責任范圍:
1、違反《會計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制度規定;
2、未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財務信息未能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反映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
3、未嚴格執行信息披露編制規則及其他相關要求,財務報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錯誤或遺漏;
4.有玩忽職守、貪污受賄等行為,或者對重大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有弄虛作假、謊報、瞞報、遲報的行為;
5、不認真履行職責,管理不嚴,措施不力或者不作為,導致未能完成工作目標任務,影響公司整體工作的;
6、違反重大事項決策程序,主觀盲目決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7、因公司財務問題受到證券監管機構、稅務機關等監管機構的處罰;
8、其他工作失誤或遺漏,給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
第二十五條會計機構負責人的問責范圍:會計機構負責人的問責以公司對財務部門的考核為基礎,并結合相關考核辦法和內部審計結果為依據問責,主要包括資金安全、會計處理、財務預算、財務管理、財務報表、稅務籌劃與管理等。
第二十六條發生責任追究事項時,公司應當調查責任原因,確定責任,制定處罰意見和整改措施,報請有關部門認定并形成處罰決議。
第二十七條責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1、警告、責令改正;
2、舉報公司內部批評;
3、調離原工作崗位、停職、降級、開除的;
4、經濟處罰;
5、終止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財務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在承擔責任的同時,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財務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公司有權向有關司法機關舉報,司法機關將依法追究其責任。刑事責任。
第六章財務人員權益保護
第二十九條公司不得因財務負責人恪守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而對其進行調動、停職、降級、降薪、免職、解聘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本文由金融職場整理發表,來源:小陳稅務08等,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不當之處,請聯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