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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男人與前妻離婚時,
約定孩子由女方直接撫養。
男子再婚后不久,
死于車禍。
該男子生前立下遺囑,
將他名下的所有財產留給現任妻子。
前妻的孩子聲稱繼承該男子的遺產。
法院會支持嗎?
案例詳情
死者趙樹于2017年去世。1999年,趙樹取得A房產權證,享有該房屋70%的產權。趙舒與李怡于2003年登記結婚,李怡與前夫的女兒張曉曉、趙舒住在一起。2004年,趙舒與李毅生下兒子趙毅。他們于2012年離婚,離婚調解協議書上寫明A房歸趙舒所有,趙毅由李毅撫養。趙舒每月支付給趙毅100元的生活費。2016年,趙舒與王石登記結婚。
趙叔生前立下遺囑,表示其名下的全部財產將由王石繼承。趙樹于2013年購買了一輛汽車,2014年,他將汽車過戶給王石,并辦理了登記手續。趙樹去世后,王石通過出售與趙樹婚后共同購買的股票獲得.25元,從趙樹生前工作單位獲得8036元,并使用租賃A房的收益。2020年,趙樹易和李易搬進了這所房子。
趙毅目前正在讀高中。2020年,他因不完全性腸梗阻、脂肪肝、腎功能不全、中度抑郁癥等疾病住院治療。
趙術死后,其繼承人因繼承權發生糾紛。趙毅和張曉曉將王石告上法庭,聲稱繼承趙舒的遺產。
法院判決
遺囑應解決缺乏工作能力的問題
無收入來源的繼承人應當保留必要的股份。
一審法院認為,趙曙自行撰寫的遺囑雖然沒有保留趙毅必要的遺產份額,但并不使該遺囑無效。他的財產仍然應該按照遺囑分配,但必須留給缺乏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的繼承人。留下必要的傳承。
趙叔死后,遺囑即生效。此時,唯一符合“法定份額”資格的繼承人只有13歲的趙毅。因此,張曉曉不再具有遺產分配權,應在遺產處置時為趙毅留下必要的遺產。剩下的按照遺囑分配。因趙毅放棄了8萬元銀行存款和車輛的債權,趙樹的遺產范圍包括A房70%的產權和王石出售股票所得89,941.25元的一半,總價值483,520元。
由于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仍應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將A房屋70%的產權及出售股票所得收益.25元判給王某。石繼承后,王石向趙毅支付了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10萬元,并駁回了趙毅、張曉曉的其他主張。
趙毅不服,提出上訴。
天水法院認為,遺囑自趙曙去世時生效。此時的趙毅只有13歲,既沒有勞動能力,也沒有生活來源。趙曙在立遺囑時沒有為趙翼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與法定繼承權不符。“必須留一份”制度與制度相悖,因此遺產不能完全按照遺囑分配。但是,這種情況并不意味著遺囑完全無效。趙舒的遺產在扣除應為趙翼保留的必要額外部分后,剩余部分仍然有效。也就是說,扣除應為趙翼保留的必要額外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應按照趙舒的遺產。他的遺志被王石繼承了。
結合本案情況,二審法院從尊重死者趙舒意愿、充分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將趙毅保留的必要份額增加至17萬元。
遺囑自由是各國繼承立法普遍遵循的重要原則。這一原則在我國的繼承立法中也得到貫徹。然而,與任何自由一樣,遺囑自由也受到某些限制。“必須留下一份”制度正是針對立遺囑人的。對遺囑自由的限制。該制度是為了保障對財產有迫切需要的法定繼承人的生存權而設立的。這也是我國的一項重要制度。我國新頒布的民法典也繼續保留了這一制度。
能夠享受“必須保留份額”,首先,法定繼承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其次,法定繼承人必須滿足缺乏勞動能力和無生活來源兩個條件。如果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沒有為特定法定繼承人保留一定數額的遺產,則相應部分的處分無效,對于除“所需部分”之外的剩余部分,仍應尊重其遺囑意愿。至于應當為符合條件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應當綜合考慮死者遺產價值、繼承人的實際生活需要以及被繼承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來確定。當地。
公民在立遺囑時,不僅要注意其形式和實質要求,還要注意“所需副本”的問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撫養子女、贍養父母是中國公民的法定義務。本案判決適用“必須保留份額”制度,保護了未成年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鏈接
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和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七條第二項自行書寫的遺囑,應當由遺囑人書寫并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第十九條遺囑應當為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七條遺囑人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不保留遺產份額的,處分遺產時,應當為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剩余部分可以按照遺囑確定的原則進行分配。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應當根據遺囑生效時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新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和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立遺囑應當由遺囑人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遺囑應當為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五條遺囑人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不保留遺產份額的,處分遺產時,應當為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剩下的部分可以參考遺囑來確定。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應當根據遺囑生效時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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