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我國刑法關于國家結構人員簽署、執行條約玩忽職守罪、行騙罪的規定在第九章,第四百零六條作了詳細規定:“國家結構人員在簽署、履行合同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受到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你對相關情況了解多少?讓我們和上海浦東的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首先,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結構人員,其他人員不構成本罪。
第二,本罪的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結構的異常行為。國家結構的不正常行為要求國家結構的人員認真履行職責,但本罪的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因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而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因此,本罪危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第三,本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國家建設事務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而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這一罪行發生在簽署和執行條約的過程中。簽訂條約意味著雙方通過協商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雙方已經完全和適當地完成了合同規定的所有事項。
2.緊張是不負責任的。這是玩忽職守罪與工作人員在國家結構事務中簽署和執行條約的錯誤的本質區別。錯誤是指認真履行職責和義務,但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善和工作方法不正確而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本罪是因為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履行職責義務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如工作馬虎、倉促訂婚、敷衍塞責等原因,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3.被騙。本罪的成立取決于對方實施條約欺騙的違法條件。如果目標不是非法侵占,即使存在虛擬現實或欺騙行為,行為人也會因其緊張和不負責任而損失國家的利益,但由于對方的行為不是欺詐行為,
因此,不能以本罪論處。參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號文(公檢法字〔2010〕23號)關于“欺詐”的解釋,這里的“欺詐”是指對方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罪。
立案起訴的前提不是對方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罪。
4.因此,國家利益造成了巨大損失。確定是否屬于巨額損失,應當根據刑法規定的實際情況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范圍,對造成的物質損失和非物質損失的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確定責任大小。
5.緊張不負責任與巨額損失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國家結構事務中的工作人員在簽訂和履行合同時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被騙,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之間存在經常性聯系。
四。本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上只能由錯誤構成,故意不構成死罪。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在簽訂和履行條約過程中的緊張和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產生一定的損害結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了,
然而,憑借自己的知識或經驗,他認為這是可以避免的,從而導致了造成嚴重損失的有害后果。
五、本罪的記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于失職侵權犯法案件備案規范的劃定》號(最高檢〔2006〕2號)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因玩忽職守在簽訂、履行合同中被騙的,應予立案:
1.造成間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可能不足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六、國家結構的東西,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簽訂、履行合同,與玩忽職守簽訂、履行合同罪的界限。
玩忽職守罪與玩忽職守罪類似。兩人均因嚴重不負責任,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被騙,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犯罪主體的不同。
前者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后者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以上就是今天上海浦東刑事律師為您講解的全部內容。無論如何,法律途徑是解決問題的主要途徑。我們應該學習法律以避免非法侵權。如果你有任何進一步的問題,請過來咨詢我們的律師。
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