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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拘留的批準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拘留的批準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刑事犯罪,且證據充分,需要刑事拘留的,需要有辦案民警提出呈請,然后有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再上報單位的法制部門審核,法治部門審核后再呈報單位局長審批,然后才能做出刑事拘留的決定。
法制科是公安機關內設單位,其職責就是負責公安機關辦理的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合法性審查和行政案件的復議,公安機關各個警種辦理的案件都要經過法制科對案卷材料審查。
所以辦理刑事拘留案件需要法制科對證據材料和程序審查,符合拘留條件的案件法治科民警向法制科長匯報,由法制科長簽字提出意見建議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字批準執行拘留。
刑事拘留不需要法制科審批簽字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辦案民警在調查案件過程中,認為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時,需要出具審批報告,經辦案單位負責人審批后,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即可。
犯罪嫌疑人被刑拘以后,所有的案卷都會移交檢察院,檢察院有一個很關鍵的部門那就是起訴股,檢察院的辦案人員看了案卷以后,通過研究討論會對嫌疑人做出起訴與免于起訴的決定書,起訴代表案情構成刑事犯罪是要批捕的,就是要嫌疑人簽逮捕證,簽字蓋章以后案卷會移交法院,下一步就是開庭宣判嫌疑人的罪行,如果案件不嚴重不構成刑事犯罪,檢察院會將案卷打回公安并做出免于起訴的決定,總之不要負刑事責任,由公安做一般的治安處理或者罰款或者治安拘留也或者無罪釋放,所以檢察院起訴股的權力是非常大的,直接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當然啰還是奉勸小伙伴們遵守法律做一個安分守己的好市民,如果真犯法了是逃不掉法律打擊的
首先被拘捕人在沒經過法院判決前統稱犯罪嫌疑人,拘留批捕后處于偵察階段由公安機關偵察取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后。將所有證據移交檢查院,檢查院復核存疑的情況下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察,檢查院審核證據充足無誤后,報法院審判。基本就這個程序。
根據刑法、刑訴法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經驗,通常在以下情形下會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包括拘役、管制),但確有逮捕的必要。比如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或者可能采取其它措施妨礙到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由于不批準逮捕的,會采取取保候審,而異地取保候審不在本地公安機關的掌控之下,有的檢察機關可能會僅僅因為犯罪嫌疑人是外地人而對其批準逮捕。
以下情形則不會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疑人無罪,包括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罪,也包括案件事實清楚但其行為不構罪的情形。
二、犯罪嫌疑人有罪,但可能判處拘役或管制的。
三、犯罪嫌疑人有罪,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無逮捕必要,或不適合逮捕的。比如犯罪嫌疑人是本地人,有固定居所,采取取保候審不致妨礙到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犯罪嫌疑人懷孕,或患有不適合羈押的嚴重疾病的,一般不會批準逮捕。
以上個人淺見,供參考。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拘留的批準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拘留的批準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