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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審判新特點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審判新特點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996年3月17日,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對我國刑事訴訟法作了重大修改,是對原刑事訴訟法的重要改革和發展。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賦予了訴訟參與人,尤其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相當大的訴訟權利;對公檢法三機關的的職能及管轄分工作了科學合理的調整;同時,在審判方式上適應了兩大法系改革的潮流。標志著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朝著更加民主、科學和公正又邁出了一大步。
簡易程序法庭審判具有以下特點:
(1)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公訴案件檢察人員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3)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程序簡化。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
(4)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審判新特點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審判新特點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