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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現實生活中,書中的遺囑、口頭遺囑和錄音遺囑等特殊遺囑最終生效,那么遺囑見證人就不存在了。當然,作為證人也需要滿足條件,那么親屬能否作為證人口頭遺囑?以下是上海遺囑繼承律師為您解答。
一、親屬可以作為口頭遺囑的見證人
遺囑作為見證人,是指受遺囑人的邀請,協助進行證明通過遺囑人所立遺囑的真實性的第三人。我國《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內容形式,除公證或者遺囑和自書遺囑不須見證人外,代書遺囑、錄音以及遺囑、口頭管理遺囑均須有兩個方面以上的見證人沒有在場的人見證。
遺囑見證人所提供證據的真實性直接關系到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遺囑見證人也應當有一定的要求。
二、哪些人不能同時擔任學生口頭遺囑的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因他們與遺囑有直接利害相關關系,有可能產生影響我國遺囑人自愿進行表達其內心意志,再者就是他們的證明自己難以發展保持客觀性和真實性。
(三)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受利益關系的影響,與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難以保證。
三、口頭遺囑見證的條件是什么?
我國《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內容形式,除公證作為遺囑和自書遺囑不須見證人外,代書遺囑、錄音進行遺囑、口頭或者遺囑均須有兩個方面以上的見證人沒有在場的人見證。
我國繼承法沒有規定遺囑見證人必須具備的條件,但從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定來看,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因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對事物有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缺乏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
2.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直接利害相關關系
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有可能被自己的利益驅使而被證明是不真實的。
四、根據繼承法第18條,下列人員不得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1.無行動能力人、限定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對“有利害相關關系”,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學習貫徹落實執行《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繼承法》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第36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發展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自已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以上分析就是上海遺囑繼承律師為大家解答的關于親屬能作為學生口頭遺囑的見證人嗎問題的相關國家法律基礎知識學習內容了,綜上所述呢,我們教師可以通過了解到遺囑見證人一般企業要求發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管理能力且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立遺囑時應注意,遺囑人的遺囑只能處分屬于他們自己的個人信息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