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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賠償范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法行政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補償是國家補償的一種形式。《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直接損失范圍,除被拆遷建筑物重置成本損失外,還應當包括被拆遷人應享有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權和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包括不僅是既得財產利益的損失,還有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非既得但不可避免的財產利益損失。也就是說,補償范圍至少是被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程序可以獲得的全部補償。城中村拆遷補償政策2、補償方式。從切實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行政機關仍有義務提供有產權的安置房或支付拆遷補償費,保障被拆遷人的補償選擇,保障被拆遷人的實際權益。被拆遷人的居住權益。3、補償標準。首先,為了體現對違法拆遷行為的處罰,被拆遷人相應的補償不得低于其原有的相關拆遷補償權利。其次,要考慮其他拆遷戶和當地其他項目的類似補償方式、標準和安置條件,綜合考慮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政策法規的連續性、一致性和公平性。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結合被拆遷人的實際情況,盡可能給予被拆遷人必要、合理的照顧和安排,保證其生活條件不降低或者改善。三是賠償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組織調解。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按照《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及時作出補償決定。按照綜合補償的原則,對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給予全面、及時、一次性的補償和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