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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
二手車交易因關系復雜
簽訂銷售合同時要格外注意
如果車輛是抵押車輛
未歸還的貸款尚未歸還
因其他原因無法協助轉運
交易后涉案車輛
當其他抵押權人主張權利時就會產生糾紛
買方可以要求解除購車合同嗎?
退還購車費和其他費用怎么辦?
案件基本事實
被告人陳某某經營二手按揭汽車銷售業務。2022年9月21日,陳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一則出售涉案車輛的廣告。10月2日,原告唐某某與陳某某取得聯系,帶著經營二手按揭汽車銷售業務的朋友蔣某某到被告陳某某處洽談購車事宜。陳某某告知,該車是抵押車。12.76萬元貸款已還清,但尚不清楚還欠多少貸款。唐某某可以聯系車主轉讓所有權。經唐某某同意后,兩人以12.5萬元結算該車的購買價格,并將該車帶走。
2022年10月3日起,唐某某聯系涉案車輛車主,詢問還貸、過戶事宜。11月4日,唐某某為該車購買了保險。2022年11月8日,涉案車輛被某金融租賃公司拖走。唐某某立即聯系陳某某。雙方通過談判未能達成協議。唐某某認為陳某某捏造事實、隱瞞真相,交易存在欺詐,將被告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購車合同,并返還購車款12.5萬元、保險保費及相應的基金占用費。
還發現,涉案車輛曾多次交易,期間仍因拖欠部分貸款而無法過戶。法院依法向江蘇省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調取了涉案車輛的機動車檔案信息。顯示該車輛的抵押權人為上述金融租賃公司,與涉案車輛信息一致。
法院審理
賓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唐某某與陳某某協商購買涉案車輛時,其經營二手抵押車業務的朋友江某負責核查,且唐某某明知涉案車輛該案件是一輛抵押汽車。陳某某不負責過戶,唐某某需要聯系車主自行過戶。陳某某已向唐某某透露了涉案車輛為抵押車、被告無法協助過戶的重要事實。不存在故意隱瞞權利缺陷的行為,不存在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號第148條規定的欺詐行為,原告主張解除與被告的買賣合同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唐某某與陳某某之間的銷售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的真實表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它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的。雙方應按照協議的規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唐某某按照約定支付了車輛購買款,陳某某也將車輛交付給原告。唐某某使用車輛時,車輛被拖車公司拖走。法律后果應由唐某某承擔,唐某某可以向相關當事人提起訴訟。民事主體分別主張權利。
因此,賓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唐某某的訴訟。
法官陳述
本案是典型的二手抵押車買賣法律關系。這一法律關系的核心問題是出賣人對抵押汽車缺陷的披露,包括對抵押汽車狀況的披露和對抵押汽車權利缺陷的披露。本案涉及第二個關鍵問題。即賣方是否披露影響車輛轉讓的權利缺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12條:“出賣人有義務保證第三人對交付的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600條第13條:“買受人知道或者訂立合同時明知第三人對出售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前條規定的義務?!背鲑u人有權保證標的物無瑕疵。即第三方對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的義務。銷售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產物。市場交易中,存在買方自愿接受風險并自愿承擔因權利缺陷而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情況。因此,進一步規定,買方在明知權利缺陷的情況下,仍接受該風險的情況下,買方應對因該風險而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負責,賣方不承擔該風險。標的物的任何保證責任。
本案中,涉案車輛曾多次交易,其抵押權始終存在。被告作為二手車商,明知涉案車輛存在產權缺陷,如未能清償債務,將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原告作為買家,請了有抵押車交易經驗的人陪同看車、購車,并在購車前進行了詳細溝通。隨后,原告還就過戶問題單獨與車主進行了溝通。原告明知該車系抵押車輛。此外,該車輛因未償還貸款而存在權利缺陷。在此情況下,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仍自愿低價購買并支付價款,足以證明涉案車輛銷售合同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是有效的合同。本案涉案車輛被抵押權人拖走。出賣人沒有故意隱瞞權利缺陷,不應承擔標的物權利缺陷的保證責任。
抵押車交易有風險,購買時需謹慎。如果您明知車輛有缺陷仍購買,則視為交易,風險自負。貪圖便宜很可能會導致錢車兩失的情況,所以買家要充分評估情況。承擔風險后考慮謹慎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