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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值班律師參與刑事辯護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值班律師參與刑事辯護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律師就是干這活的人。律師幫助指導當事人偽造證據的行為是違法行為。當事人如有發現,到市人大,省人大,逐級舉報律師。有錯案的話,到市人大,省人大,全國人大,逐級實名舉報法官枉法裁判。
這個說法是被人單純的看成了律師是為被告人服務的了。
其實,按照的法律設定的意義看,律師有幾方面職責:
一是律師要通過庭審宣傳國家法律,讓法律人人知曉,進而人人守法。
二是律師為被告人辯護的實質是協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實,使案件事實更加接近和還原真像,不出現冤假錯案。
四是提問中所說的證據確鑿,仍然是公訴一方的單方認定。單方認定并不完全就真實正確,仍然有必要通過律師提出相反意見進行質疑查證,只有達到控辯雙方均無保留意見的認為證據確鑿了,才可以說是按照法律規定是證據確鑿。即使如此,也仍然不能完全保證就是絕對的證據確鑿。
正是因為這樣的原因,即便我們認為案件證據確鑿,仍然有必要有律師的參與辯護。
在法院判決沒有生效以前,任何人都是無罪的,更別扯什么證據確鑿。樓主連最基本的法律常識都沒有,還來提這樣的問題?為什么叫犯罪嫌疑人?為什么叫被告人?為什么不直接叫罪犯?搞清楚法律關系,就不會糾結于律師為什么要替被告人進行辯護。法院都還沒有定人家的罪呢?你就給人家定罪了?
謝邀!
事實證明,當年很多證據確鑿的案件,都出現了重大問題。
怎么看待證據確鑿?二審法院維持了,算不算?再審法院也維持了,算不算?
二審法院的法官水平高不高,再審法院的水平高不高?
他們的法律水平和素養,比吃瓜群眾高吧?
但是聶案依舊產生了,呼格案依舊產生了,看看霸州滅門案……
律師不能讓有罪的人逃脫法網,也不一定防止冤案的發生。
但是,這是一道防火墻。
在法律越來越多,涉及的問題越來越復雜,這道防火墻就變成不可缺少的了。
在中國律師有毛用,只是多一個油嘴滑舌的辯解罷了,如果被刑事拘留肯定是證據確鑿,請律師就是一個做傳話的而已,有什么沒有交代吩咐的傳一下話而已。
在中國如果案件明確認罪就好,快速通道處理,重新做人。請了律師法官大人都看不爽你,只有加大法官辦案情緒加大你的罪行。原本3年,給你來個5年。
答主此前回復的一問題,與此題類似,參見https://www.wukong.com/question/6701466251304108300/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律師可以通過會見、調查取證或者申請偵察機關、檢查機關調查取證、向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提交法律意見書等形式為嫌疑人進行辯護。
雖說嫌疑人已經被刑事拘留,但是拘留僅僅是刑事案件的最初級階段,僅僅是公安機關作出的最初的認定。是否構成犯罪,還需要提請-批準逮捕、審查起訴、補充偵查、審理等多個過程,直至法院判決。在這些個過程中公安機關、檢察院并非是絕對正確(即使是法院還有諸多被再審改判的案例)。在較長拘留、羈押期限內(這個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有多長,可以自行百度),辯護律師可以做很多有用的工作。如果嫌疑人符合刑事訴訟法可以取保的法定情形,辯護人可以為嫌疑人爭取取保候審。律師經過對全案分析,認為本案"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不存在社會危險性,及其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逮捕的條件的,可以申請會見檢察官,并提交不批準逮捕的法律意見,爭取在37天以內為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為其恢復一定的人身自由;即使被檢察院批準逮捕,辯護人也可以以不存在羈押的必要性為由,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并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到了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還可以根據閱卷的情況,結合相關案情,提交不起訴的法律意見書。對證據不足存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提請不予起訴。即使是檢察院認為嫌疑人構成犯罪,符合起訴條件,辯護人也完全可以根據具體的案情,向檢察官提出是構成此罪還是彼罪、罪輕還是罪重、主犯從犯,是否有從輕情節等辯護意見,這樣能使被告人處在相對更有利的地位。
《刑事訴訟法》為保護辯護律師更好的行使辯護權,做了相關規定:
如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一百六十一條,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一百七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值班律師參與刑事辯護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值班律師參與刑事辯護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