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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抗訴案件數量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刑事抗訴案件數量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合議庭的組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
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應當制作抗訴書。
抗訴書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一)抗訴的人民法院名稱;
(二)案件來源;
(三)原審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址、通訊處(包括電話),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當事人對民事訴訟有二審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如果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認為有錯誤可以上向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也可向同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抗訴案件數量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抗訴案件數量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