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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賈某某與被告趙某某簽訂《舊機動車轉讓協議書》,約定被告趙某某將車牌號為滬HUXXXX的奔馳C280以25萬元的價格轉賣給原告賈某某。同一天,
原告賈某某通過案外人王某的銀行賬戶向被告趙某某支付購車款。當晚,原告查詢得知,車輛全損進水,存在重大質量缺陷。另查明,原告賈某購買該車輛時,該車輛仍登記在另一被告胡某某名下。
上海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之一是原告賈某某與被告趙某某簽訂《舊機動車轉讓協議書》號合同時是否存在欺詐或重大誤解。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趙某某在銷售涉案車輛時存在故意欺騙和隱瞞真相的行為。
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法律行為被撤銷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法律行為被撤銷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本案的另一個爭議焦點是,合同解除后,
應當由被告趙某某還是被告趙某某、胡某某共同承擔返還義務?本院認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簽約主體為原告賈某某和被告趙某某,購車款也支付給了被告趙某某。
而且,根據被告人趙某某、被告人胡某某當庭自認的事實,雖然該車輛仍登記在被告人胡某某名下,但實際被告人胡某某已償還所欠被告人趙某某的借款,該車輛的實際所有人為被告人趙某某。總而言之,
被告趙某某應向原告賈某某返還購車款25萬元,被告胡某某無返還義務。此外,原告賈某某還應在收到退車款的同時將車輛返還給被告趙某某。關于原告索賠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其主張被告應以本金25萬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年利率3.85%)支付2021年3月18日至款項結清之日的利息。我們認為,
原告購買車輛時,未事先對車輛狀況進行詢問和仔細檢查,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對車輛質量存在較大誤解,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因此,原告賈某某和被告趙某某各承擔50%的資金占用利息損失。
也就是說,被告趙某某應當以25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925%(年利率3.85%50%)計算并支付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購車款實際返還日止的利息。
實踐中識別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
(1)肯定有理論家因為誤解而表達自己的意圖。當然,重大誤解的構成應以意思表示的存在為基礎,其意思表示是以誤解為基礎的;如果沒有這種誤解,當事人不得對其他內容表示意思或表示意思。
如果當事人的誤解是由另一方的欺詐行為造成的,就會出現“雙效”現象,無論是欺詐還是重大誤解都只是對同一行為的法律評價。
根據《舊機動車轉讓協議書》的第147條和第148條,這兩種效力都是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原則上允許當事人根據舉證難易程度自由選擇訴訟請求。
(2)表意誤解必須是重大誤解。并不是所有的誤解都能導致撤銷權,能有撤銷權的僅限于重大誤解。根據司法解釋,由于對行為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的錯誤認識,
導致行為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反并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索引:第3條、第147條、第152條、第155條、第157條和第465條規定的《舊機動車轉讓協議書》。
判決撤銷原告賈某某與被告趙某某于上簽訂的《民法典》號;趙某返還購車款25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