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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生產經營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組織、指揮、管理人員責令改正:生產經營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者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人員,將劃轉為: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涉嫌強迫非法危險作業罪】明知存在事故隱患,繼續作業有危險,仍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生產經營負有組織、指揮、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者及其他人員移交:
(一)利用組織、指揮、管理權力強迫他人違規作業的;
(二)以脅迫、脅迫、恐嚇或者其他方式強迫他人違規勞動的;
(三)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規作業的;
(四)其他違反規定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3、【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國家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直接負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責管理、維護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重大勞動安全事故。轉移: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4.【涉嫌大型群體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舉辦大型群體性活動,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因涉嫌大型群體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給予移送處分: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5、【涉嫌危險物品引發事故罪】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有毒、腐蝕性物品管理規定,造成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等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及相關責任人員的,應當移送: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6.【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下列處罰:涉嫌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犯罪移送: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7.【涉嫌重大教育設施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存在危險,未采取措施或者未及時報告,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涉嫌重大教育設施安全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重大設施安全事故罪移送: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八、【涉嫌火災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后拒不實施整改的。從而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涉嫌火災責任事故轉移罪追究責任: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9、【涉嫌安全事故不報告、謊報罪】安全事故發生后,報告責任人不報告或者謊報事故,延誤事故救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舉報責任人給予處分:應移送:涉嫌未報告、謊報安全事故的:
(一)擴大事故后果,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事故無法及時有效救援的:
(一)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或者唆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的;
2.事故救援期間擅離職守、逃逸的:
(三)偽造、毀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毀壞遇難者尸體,或者轉移、隱匿傷員的;
(四)毀壞、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和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
“負有報告責任的人員”是指負有組織、指揮、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者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責任的人員。安全事故發生后,與報告責任人相互串通、不報或者謊報事故,延誤事故救援,情節嚴重的,以共犯論處。
10.【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產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安全事故和嚴重后果的。造成后果的,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孽轉移。
11、【涉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安全事故發生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阻礙救援,造成人員死亡、重傷,或者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隱匿被害人的。遺棄,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因無法接受救助而造成嚴重殘疾的,分別以涉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移送。
12.【涉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涉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移送: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發射藥、黑火藥10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引信30米以上的或導爆索;
(二)有爆炸物品生產資格的單位未按規定品種生產,或者有爆炸物銷售、使用資格的單位購買炸藥、發射藥、黑火藥、煙火藥、雷管數量超過1萬克的超過配額。超過300根或超過300米的引信或導爆索;
(三)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嚴重后果的。
13.【涉嫌非法制造、經營、運輸、儲存危險物品罪】非法制造、收購、銷售、運輸、儲存有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物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涉嫌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危險物品罪追究刑事責任:轉移非法制造、經營、運輸、儲存危險物品犯罪:
(一)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經營、運輸、儲存三甲新、氟乙酰胺、氟乙酰鈉、三甲銨、甘氨酸原粉、原液、制劑50克以上,毒餌2000克以上的;
(四)引起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引起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六)致使有毒、放射性、傳染性病原體等危險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14、【涉嫌非法經營罪】擅自經營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燃氣、石油制品、特種設備、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買賣的其他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非法經營犯罪,予以移送:
(一)個人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違法經營額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10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類違法經營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再次實施同類違法經營行為的;
(四)其他嚴重情節的。
15.【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負責安全評估、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移送:
(一)給國家、社會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超過十萬元的;
(三)虛假證明文件虛構金額100萬元且占實際金額30%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
2、兩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五)其他嚴重情節的。
16.【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負責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涉嫌嚴重謊報出具證明文件罪,予以移送。
(一)給國家、社會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17.【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偽造、變造、買賣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其他用于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對具體生產經營活動應當依法進行處罰。因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而被移送。
18.【涉嫌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以涉嫌妨害公務罪移送職責。
19.【涉嫌火災罪】因過失引發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追訴: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給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房屋及其他基本生活物資被焚燒的;
(四)引起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疏林地、灌木地、幼林地、苗圃面積四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