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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電話卡、銀行卡就能輕松賺錢,沒想到這是犯罪行為,現在后悔也來不及了。”袁某在法庭上表示后悔。日前,門頭溝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簡稱幫助信托罪)判處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袁某某系謝某某(已決)的好友。謝某某一直在收受租用的電話卡和銀行卡。袁某某認為這是一個賺錢的好辦法,于是2020年9月,他將自己的電話卡、銀行卡都送給了謝某某使用。隨后兩個月內,被告人袁某名下租用的銀行卡賬戶共異常記錄資金2000萬余元,袁某還非法獲利5000元。
2021年,被告人袁某某接到警方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交出了違法所得5000元。袁某某自首后表示,自己以前沒有任何不良記錄,但他覺得自己可以很快、不費力地賺到錢。辦幾張卡就能賺幾千塊錢,如果占了便宜,那就犯法了。
“協助、信任罪”是刑法第九修正案新增的網絡犯罪類型。根據刑法第287條之2的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促銷、支付結算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中,袁某某的行為屬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業務協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任”罪。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在此,法官提醒,“援助信任罪”聽起來可能很奇怪,但它卻真實地發生在我們身邊。2021年刑事起訴犯罪中,協助信托罪位列第三,僅次于危險駕駛罪和盜竊罪。請廣大市民牢記,實名制處理的電話卡、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工具嚴禁出借、倒賣。這些支付工具一旦涉及違法犯罪,不僅會影響您的個人信用,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犯罪。此外,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嚴格防范,遵守金融機構的規定,對非正常渠道的應用程序和非法網站更加警惕。最后,要理性對待兼職,對那些號稱能“賺快錢”或“薄利多銷”的兼職要格外謹慎。不要為了眼前的小利而將自己推入犯罪陷阱,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等網絡犯罪的“工具人”。
文/郭曉波(北京門頭溝法院)
(北京青年報)
來源: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