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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受案偵查期限規定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刑事受案偵查期限規定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一般來說,偵查羈押期限不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對于存在:1、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這4類,經省一級檢察院批準可延長兩個月。對于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前述延長期滿后再延長兩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是沒有期限限制的,但是對于逮捕嫌疑人之后的偵查期限,一般是2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依法批準可以延長1到5個月。在我國,偵查行為既包括偵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又包括為防止現行犯、犯罪嫌疑人繼續犯罪、逃跑、毀滅證據或自殺等而采取的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后,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并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以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以內立案偵查。
1.
精神鑒定(刑訴法第149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2.
延期審理(刑訴法第204條)
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
中止審理:(刑訴法第206條)
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當事人把起訴書交到法院是受理時間,你的起訴法院己受理,通過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進行立案,決定立案的時間是立案時問,兩個時間不一樣這是區別,法院立案有嚴格的規定,法院先受理把起訴書交到法院,法院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進行立案,不符條件不立案。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受案偵查期限規定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受案偵查期限規定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