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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論我國刑事責任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論我國刑事責任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案件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觸犯《刑法》的犯罪案件,包括“刑事自訴案件”和“公訴刑事案件”。被告人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政治案件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據《行政訴訟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實施損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撤銷其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公安機關撤案的條件無非就是《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順口溜:輕告時赦他死: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或者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
下面是重點:既然能撤銷案件,就不是民警自己說了算,民警需要經過部門法制員同意簽字,部門領導同意簽字,機關法治部門同意簽字,機關領導同意簽字。
如果你有意見,想得到救濟,法律沒規定,但是你可以去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提出偵查監督。至于民警的責任,還要看檢察院、法院對這起案子最終認定。假如法院真的認為嫌疑人有罪,如果民警不是故意違法撤案或者重大過失是不承擔責任的,畢竟法律不強人所難。希望可以幫到你。
刑事案件的撤銷跟刑事案件的立案一樣,是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的,也有不同部門監督的。不是社會上人想象的那樣,想撤案就能撤案的。
社會上有很多人思維還停留在上一個世紀公、檢、法的執法方式方法上,沒有看到世異時移,黨和國家治國方略在與時俱進,公安司法機關的執法理念和方式方法也在同步推進。你現在能看到公安機關隨便把人抓起來關押的嗎?上一個世紀80、90年代,每到夏天,那些愛在晚上喝酒發瘋的人,一聲令下收容審查,你可能會在看守所呆半年,現在還有嗎?我敢絕對肯定地說沒有了。
正是因為執法的規范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嚴格實行,現在想違法執法、隨意執法的人真正少之又少。當然消極執法的人卻又滋生,因為怕被追究,怕承擔責任。
就拿題主說的撤案來說,哪里是辦案人員能做到的事情呢?現在公安辦案都是網上審批,辦案人就只有寫個報告呈報的權限,后面還有單位法制員、單位負責人、縣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后,才能在內部網絡上生成并打印出法律文書,而且每個環節的審批意見,都留存在網絡數據庫永久保存,一旦出現執法過錯,收集證據是輕而易舉的事,誰還愿意拿自己的飯碗和官位給你冒險?而且執法過錯責任是終身制,真沒有人會為你的一丁點好處或者感情甘冒幾十年風險,擔驚受怕過日子的。
而執法過錯責任,相關法律有規定,公安部規章有規定,黨紀政紀有規定;內部有監督,檢察院有監督,政法委有監督、紀委監委有監督,群眾舉報控告有監督,真沒有那么多縫隙可以躲過的。
當然,如果辦案人制作虛假證據,導致案件被撤銷、犯罪嫌疑人逃脫刑事責任追究的,辦案人可能因徇私枉法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按正常程序呈報而撤銷了不該撤銷的案件,則不會承擔嚴重責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論我國刑事責任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論我國刑事責任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