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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一般有以下十六種情況會被認定為全部責任:
1、與前車發生追尾碰撞;
2、變道時發生事故;
3、倒車、后溜發生交通事故的;
4、從越野車道、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撞的;
5、轉彎車輛在綠燈時或者在無信號控制的路口不給直行車輛讓路的;
(六)進入環島的車輛未給駛出或者在環島內行駛的車輛讓路的;
7、穿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
8、逆向行駛;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車正常掉頭、左轉、超車的前車時發生碰撞;
11、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
12、在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或者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等處掉頭發生交通事故的;
13、與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發生碰撞;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
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二)因二人以上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均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雙方均無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具體規則或者標準。
綜上所述,如果員工開車發生車禍,公司一般會按照責任分工承擔責任。公司可以向員工要求賠償,但是這個情況也要視情況而定。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是如何協商的?只要雙方有約定,就可以按照約定處理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