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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哪個律師擅長刑事審判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哪個律師擅長刑事審判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一、什么是刑事律師?
刑事律師是指以辦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務為主要業(yè)務的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律師可根據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關案件情況和其他有關證據材料,依法專業(yè)的為代理人進行辯護,能夠有效的維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二、刑事律師的主要服務有哪些?
1、偵查階段
1)刑事律師向偵察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這是我們國家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賦予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 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護被告人獲得辯護。因此包括殺人犯罪嫌疑人在內的一切犯罪嫌疑人都有權獲得律師為他辯護。
這種類似問題,網上一大堆,確實已經被討論爛了。但這里我也簡單說下我的觀點。
對于這種問題,曾有人引用《圣經》中上帝耶和華想毀滅所多瑪和蛾摩拉兩座城而與亞伯拉罕發(fā)生的關于義人的對話來回答。大意就是,只要城中有10個義人,就赦免整座城(按《圣經》的內容來看,似乎城中連10個義人都沒有)。這個經典故事類比到具體的人身上的邏輯結論就是,每個人都可能是善惡的結合體。為了避免錯判錯殺,那么“寧可放過一千,也不錯殺一人”就成了各國刑事訴訟法律的立法理論基礎。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這類案件,審判更要慎重,只要存在一絲無法排除的懷疑的,就不能定罪判刑。這種回答當然比較哲學范了。
其實不必援引圣經,有更簡單的通俗理解方式。一國刑事訴訟法律(即程序法),不可能針對每一起刑事案件單獨制定、單獨適用。法律具有普適性,那么對待所有的刑事案件,無論在受害者家屬眼中嫌疑人殺人作案事實是多么的鐵證如山、其人性有多喪失等,都要一視同仁——都要經過合法程序審判后,才能定罪判刑。這就是程序價值。甚至可以換位思考,我們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成為刑事案件的受控方,當你親身遭遇刑事控告時,你也希望不經審判直接給你定罪判刑么?既然你知道喊冤,那對于發(fā)生在他人身上的刑事案件,在審判之前,你又怎知沒有冤情呢?即便犯罪事實鐵證如山,是否有其他從輕處罰情節(jié)呢,是否應該給嫌疑人辯解的機會呢。我國發(fā)生過太多的冤案平反事件,比如佘祥林、趙作海等案件,當年定罪判刑哪一幢不是“證據確鑿”,可后來呢,都打了臉,打了公權力機關一記重重的耳光。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重要意義所在,想定罪判刑,得經過合法程序才行。
給予犯罪嫌疑人充分的程序辯護權的另一重價值或意義在于,作為受害者一方,既然你堅稱對方是作案兇手、死有余辜,那讓其擁有合法辯護權又有何擔憂呢?既然相信“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樸素倫理觀念,就應該相信法律可以給你公正的解決——對方有罪的,自然會受到應有懲罰。站在嫌疑人(作案兇手)角度而言,法律給予你充分的程序辯護權利,經過合法程序審判后,如果還認定你有罪,那你就得服判。
所以,刑事程序法的價值就在于,它能平衡雙方,能保障絕大多數情形下雙方都處于公平的地位。指控嫌疑人的,經合法程序審理后,若其真有罪的,自會受到嚴懲;喊冤否認的,你盡可以扯一切從輕處罰情節(jié)或法律漏洞,最終的結果也會讓你心服口服——即便你本人不服,以大眾視角,至少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決。
至于說生活中實際發(fā)生的冤案,那大部分是人為因素造成的。此外,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法官不是上帝,無法洞察一切客觀真實,法律也不是萬能的手段,它只是一種相對最為公平公正的方式。所以有時你作為受害者卻苦于沒有證據指控對方,對方逍遙法外卻得不到懲治。對于這種情形,由于證據是訴訟的脊梁,一切看證據說話。如果你真遭遇“啞巴吃黃連”的情形了,那就不是人類理性可以解決的了。畢竟人無法站在上帝視角俯視一切,一切正義都是相對的正義,于訴訟而言,法律只能保障雙方在法律規(guī)則下處于公平地位。
p.s.這個問題如果用學術范回答的話,確實可以寫成論文形式來長篇大論。我就不費那個力氣了,以上回答,僅代表我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一個人無論做的事看起來多么可恨可惡,但是在被法庭審判定罪之前,都應當被視為無罪之人,享有法定的權利,通過法庭審判就是給他一個洗清自身犯罪嫌疑的公正公平的機會和場所,由于嫌疑人通常都被依法限制了人身自由,加上絕大多數人都對法律知識和法律賦予公民的正當權利缺乏認識,嫌疑人無法收集有利于證明自己無罪或輕罪的證據,也不懂得如何在法庭上為自己辨護,所以要由律師來邦助保障嫌疑人的法定人權,邦助他們收集證據有必要時替嫌疑人在法庭上進行辯護。法治精神首先是要求人掌握公權力的執(zhí)法者要建立起對每一個未經法庭審判的嫌疑人采用無罪推定原則,其次是要求全體公民都樹立起律師是每個公民法定人權的最后一道保障這個概念。律師為嫌疑人辨護不是去保護壞人,而是在保護所有人的法定人身權利。
情節(jié)嚴重的殺人犯,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法律規(guī)定這樣的被告人必須要有律師辯護,否則開庭程序違法,沒有辯護人,這樣的案件是開不了庭的。
必須有辯護人的案件涉及下列幾種被告人: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聾、啞人;
(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有自行辯護的權利,但被告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聾啞盲人,精神病人、可能判處死刑或無期的人,由于法律知識欠缺或心智不成熟或精神問題,即便法律賦予了他自行辯護的權利,他也無法真正的行使這項權利,無法為自己進行有效的為辯護。這也是這四類人一定要有辯護人參加,才能補足其辯護能力的短板,幫助其有效的行使辯護權;
辯護權是人權的體現,這些案件必須要有辯護人,也是法律保障人權的充分體現,即便有些嚴重的刑事案件,辯護律師可能也無力回天,辯與不辯一個樣,但有辯護人足以體現國家保障了其辯護權的充分行使,也充分保障了其人權,至于判決結果,都是其先前行為造成的懲罰,是罪有應得、罰當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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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問題恰恰相反,我國刑事訴訟程序要求,對于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的人,原則上是必須要有律師辯護,如果他自己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應當通過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死刑是最嚴重的刑罰,有可能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必須充分保障其辯護權利,彰顯法律公平正義,防止冤假錯案發(fā)生。
有些犯人看上去罪大惡極,事實上不一定,比如,呼格。這時候他最需要律師辯護;
有些犯人事實上也罪大惡極,比如莫煥晶,這時候她也需要律師辯護。她明知自己難逃死刑,卻從來就沒拒絕律師。
所以,可能面臨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需要律師的。
第一,他們在看守所里,惟一能見到的、能跟他平等對話的窗外人員,就是律師,其他能見到的,就是穿制服審訊他的的司法人員;他需要與律師溝通,向律師咨詢,反來復去地向律師追問:到底能不能免死?免死的辦法有幾種?他會每一次會見都問,每一次會見都問好幾次;
第二,他心里的恐懼、悔過(如果有)、自責(如果有)等各種情緒都需要排解和發(fā)泄,律師是惟一的出口;
第三,他需要通過律師與他的家人傳遞信息,甚至交代后事;
第四,他需要律師為他做最大程度的罪輕辯護,最大限度地爭取免死,當然這也是律師辯護的主要目的,但通常,對關在看守所的任何待決犯來說,律師在疏導、咨詢、傳遞信息、聽他一遍又一遍追問能不能免死等方面起的作用,一點都不比辯護所占的比重少,甚至更多。
人混到那時候,律師就是他最后的稻草了。
首先,第一點:“是基本會判死刑,而不是一定會判死刑”基于這個條件,那么請律師當然有作用,我國的刑法是有相當大彈性的,對于一個懂法律和法盲來說的結果可能就大不一樣,比如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按照我國法律是可以判死刑也可以不判死刑,這種情況如果請律師,一個優(yōu)秀的律師知道如何操作才能讓刑判的最輕,在第一次開庭之前,爭取拿到受害者諒解書,(按照法律術語叫做社會矛盾最小化),爭取一些比如自首、坦白有利減刑條件。
有些死刑已成定局的情況下,比如證據確鑿的恐怖襲擊、販毒幾十公斤、故意殺人至兩人以上死亡社會輿論影響極其惡劣的(比如杭州保姆縱火案)....這個時候請律師的意義就不大,最多就是充當一個和家人“帶話交代事情留下遺囑的安心上路的作用”。
總而言之,不要有僥幸心理觸碰法律,無論對受害者或者罪犯自己和罪犯的家屬都將是一場災難!各位大神有何高見,歡迎在評論區(qū)留言補充!
首先,本人不是法律專業(yè),但是對于法律一直很有興趣,我按照我自己的思路分析一下,對不對大家多提寶貴意見!
首先,我國無論是對什么樣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人性主義待遇,大家注意到了吧?我把犯罪嫌疑人加重了,因為,根據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雖然經過了公安機關的偵破審訊,但是在法院沒有宣判他有罪的情況下,他只是犯罪嫌疑人,所以,在未宣判之前,只是限制他的行動自由,并不能完全定性他有罪,即便是公安系統(tǒng)證據確拙。顯示他自己罪大惡極,滿足死刑,但是進入宣判程序,還是要配備律師,如果自己沒有能力聘請,那么法院將指派律師為之辯護,而被指派律師將是完全免費。
第二,所配備的律師將自己分析公安機關的審訊材料和該“犯罪嫌疑人”的相關證據,盡力為他做無罪辯護。
也許大家會問:“都免費辯護了,還是罪大惡極的,干嘛還要這樣費時費力?”我的分析是因為:首先除非是特別有爭議,而且特別知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指定知名律師外,法院指定的,一般都是籍籍無名的律師,或者是新出道的,他們珍惜每一次彰顯自己能力的機會,如果說,真的死案翻盤,那么在律師界或者是法律界那也是相當驚人的新聞,也是屬于該律師的業(yè)績!
以上是本人對該問題的分析,不足之處,希望大家踴躍吐槽,瘋狂評論!不要手下留情啊!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哪個律師擅長刑事審判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哪個律師擅長刑事審判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