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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4日消息,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修改為《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其中,《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調整管轄范圍和適用規定。修改完善關于共同管轄糾紛處理和涉嫌刑事案件移送的規定。現行管轄章《規定》補充了相關法律適用內容:增加了“沒收違法所得”的適用規定,明確了“違法所得”的范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首次違規不予處罰、行政裁量標準等規定。
(二)增加“總則”一章。現行《規定》“一般程序”章節有關執法資格、回避、事先通知義務、證據類型等內容將調整為本章作為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一般規定,并修改具體程序并得到改善。為落實“三項制度”相關要求,增加了煙草專賣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執法過程全程記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公開等規定。
(三)完善簡化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規定。提高適用簡易程序的涉案金額。增加執法人員未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有權拒絕接受調查、當事人有配合義務等規定。電子數據證據類型和取證程序的補充要求。明確行政處罰決定未經法律審查不得作出,法律審查人員必須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調整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限和具體情形,明確重大違法行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新增電子傳遞方式,完善公告傳遞適用條件和時限。
(四)調整聽證程序規定。擴大聽證范圍,延長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時限,明確依據聽證筆錄作出決定的要求。進一步規范聽證程序,延長煙草專賣局收到申請后組織聽證的時限。補充了當事人拒絕出席聽證會視為放棄權利的規定,并對聽證會的具體規定進行了調整。
(五)完善行政處罰實施和執法監督規定。罰款數額的增加不得超過罰款數額,并明確了緩繳罰款的程序。增加行政執法審查、考核和社會監督機制,同時強化責任追究,將無執法資質的執法行為、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未及時立案列為責任追究情況。為貫徹執行最新修訂的《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明確該規定適用于電子煙等新型煙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