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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辯護律師權利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刑事辯護律師權利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律師可以代理申訴。
對于申訴前刑事案件正常程序階段,律師閱卷權是確定的,受到充分保障,而且被告人在庭審階段會一一獲知指控其有罪的證據。對于聘請辯護律師閱卷這項權利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充分利用,如果放棄了,到判決生效后,才想到行使,就本末倒置了,這樣肯定不利。
刑事申訴階段的律師代理并非常態下律師辯護,刑事訴訟法對此沒有詳細規定,也就是說,法律沒有明確賦予律師在刑事申訴階段的閱卷權,是否給律師看證據卷,完全由接待受理人員自己把握。
如果這樣,又確有冤情,那就一級一級繼續申訴吧,或許去主動收集一些新的證據,或者尋求輿論監督,可能會有些突破。
謝邀!
刑事案件的申訴是再審程序的開端之一。被告人或其近親屬都有權申訴,并有權請律師進行申訴。因為歷史沿革的原因,我們國家由于刑事案件判決后的案卷管理很嚴格。獲取定罪證據,也是進行申訴的必要條件。對于判后案件的閱卷法律沒有細化的規定,但實踐中是可以做到的。我經驗與大家分享。
一般來講,申訴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申訴材料的書面形式審查。當事人或近親屬的申訴遞交到人民法院后,立案庭需要做書面審查。審查的基本范圍:1-申訴當事人或近親屬的基本情況,也就是申訴資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2-申訴理由審查,就是要判斷判決書錯在哪里?是無罪申訴還是罪輕申訴要搞清楚,其中罪輕審查要看是否超過刑法規定的量刑幅度。3-申訴附帶材料審查。判斷申訴是否成立以及表述的可信度。如果這些都不清晰,可能給你一個答復,通知不符合條件,第二階段,如果第一階段申訴成功,發放受理通知書后,法院會在一段時間內干兩件事,一是通知當事人或近親屬進行詢問,二是再請律師閱卷,然后征求律師意見。
我們回到題主的問題。法院不讓律師調去案件定罪的證據,可能基于以下情況:1-申訴沒有發起,申訴都沒有提交審查,就憑律師證、律師函、委托書三證就貿然去法院要求看卷提取有罪證據肯定是不行的;2-發起的申訴沒有進入立案階段,3-律師與委托人中間的委托關系不能確定、確信,4-當事人或近親屬或代理律師身份不確定。5-其他。
怎么辦?1-應該做好細致的申訴工作。2-加強與負責審查的辦案人員溝通獲得信任度,3-如果確實該看案卷了又被拒絕,可以向法院領導反映。
值得一提的是,申訴的形成應該以調去證據為前提,以便更好的申訴,而閱卷時機又是滯后的,這是矛盾的。所以,希望國家盡快出臺刑事案件申訴的細則,規范行為,提供方便。打通司法救濟渠道。讓老百姓在每一個案件中體會到公平正義。
自愿普法,非禮勿噴!
謝謝邀請:
遇到此類情況,建議首先聯系檢察院后申訴,因為他們有監督權。如若檢察院不作為,可以向法院紀委舉報。律師的職責就是辯護,法律角度未考慮到或存在異常問題的,律師就需要找出證據證明,拿到法庭上才能成為申訴的證據。
作為法院審理案件,掌管我國的法律審判權力。必須重事實、重證據,預防冤家錯案的發生。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辯護律師權利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辯護律師權利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