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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想幫忙,沒想到會犯罪。”
“我只是想做一份兼職,沒想到會犯罪。”
“我以為這與我無關,沒想到這竟然是犯罪。”
現在
青少年成為“共犯犯罪”的主要對象
為了賺“快錢”
追夢青年變成逐利青年
好青年變成“涉案青年”
參與其中的年輕人沒想到幫別人辦了幾張銀行卡或電話卡,或者把微信、支付寶、銀行卡借給別人轉賬,每天輕松獲得一些“便利”……這些看似喜歡幫助別人的“小事”,但實際上只是一種恩惠。這是一起涉及違法犯罪的“大事”。接下來,錢小青就給大家講述一下“援助信托罪”。
案例介紹
2022年11月,張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其銀行卡出借給他人使用,并將其持有的三張具有網上銀行功能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轉賬。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犯罪提供匯款、支付結算等協助。轉賬余額合計5,830,582.23元,獲得收益4,300元。
法院審理
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等協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7-2條規定,應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張某的認罪及處罰,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號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團團聲明
協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犯罪行為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的犯罪。或者提供廣告促銷、支付結算等協助,情節嚴重的行為。
簡單來說,就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卻仍然為其提供幫助。最常見的方式之一是將銀行卡和電話卡借給詐騙者。實踐中發現,涉嫌“助信”犯罪數量逐年增加,且低齡化現象突出。青少年是信托犯罪的重點群體。信息網絡犯罪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青少年缺乏社會經驗、法律意識淡薄的特點,以金錢為誘餌,使他們成為信息網絡詐騙活動的“工具”。不少在校學生被校園周邊的同鄉和不法分子以“打工”、“賺快錢”、“幫忙”、“無風險”等言辭欺騙,出售或出租“二卡”,成為“工具人”;還有學生拉攏同學在校園內購買“二卡”,發展成為“發卡商”,成為詐騙犯罪分子的“幫兇”。然而,無論犯罪手段和裝備如何更新,詐騙者都永遠逃脫不了法律的打擊和制裁。
在反詐騙的道路上,最重要的角色不是國家,也不是反詐騙警察,而是全體公民自己。希望廣大青少年樹立合理的勞動報酬和量入為出的觀念,增強法律意識,妥善保管銀行卡、身份證、手機卡,避免以任何理由出租、出售,決不為他人謀取利益。為了薄利。成為詐騙犯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