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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罪顧名思義就是未取得一個醫生進行執業人員資格管理的人擅自從事社會醫療服務活動,情節發展嚴重的行為。那么我們怎樣認定非法行醫罪?下面上海刑事犯罪律師為大家解答。
一、司法解釋規定,非法行醫的犯罪行為有五種: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可以取得醫師資格從事社會醫療服務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服務機構進行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管理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可以從事社會醫療服務活動的;
4、未取得農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農村醫療活動;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二、司法進行解釋還規定,下列問題情形之一應認定為“情節發展嚴重”:
1、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和器官組織損傷引起的全身功能障礙;
2、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或流行,或有傳播或流行的危險;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我們國家法律規定進行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社會危害人體心理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管理行政監管部門進行行政行為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嚴重情形。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
1、造成患者重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2、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結構損傷導致企業一般管理功能主要障礙的。
所謂的非法行醫,是指從事醫療行為。而醫療行為即指運用醫學專業知識和技能,為接受醫療者減輕或者消除肉體痛苦、袪除或緩解疾病、克服其對藥物的病態依賴,改善身體功能與外觀、幫助或避免生育等與接受醫療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關的行為。民間流傳的、不需要醫學專業知識的一些活動,例如,拔火罐、刮痧、推拿等不屬于醫療行為的范疇。不具有針對性的單純銷售藥品、醫療器械等行為、與人的健康無關的諸如單純的美容、按摩等行為也不屬于醫療行為。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行為人明知自己不具備行醫資格而從事醫療業務活動,但是對于造成就診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行為人則是過失或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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