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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糾紛與勞動爭議的主要區別如下:
(一)試用期規定不同
在人事糾紛中,首次受聘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為十二個月。
勞動爭議中,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長期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調節范圍不同
人事糾紛主要是指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因辭職、辭退、履行勞動合同等原因發生的糾紛。
勞動爭議的范圍較廣,主要包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訂立、履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社會保險糾紛,退休后領取養老金、醫療費用、工傷糾紛等。保險待遇及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提供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等。
(三)法律依據不同
人事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事業單位與本單位工作人員因辭職、辭退、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事業單位與聘用制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據此,人事爭議國務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未作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對于勞動爭議,除了主要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外,各地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答復也可以作為判決依據。
解雇如何被視為合法合規?
在勞動人事關系領域,為了保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了合同關系的解除、終止及程序。尤其是單方解除合同有很多限制。用人單位必須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遵守法律法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合同》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號第四章規定,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缺勤超過十五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缺勤超過三十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的,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勞動合同應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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