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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網記者孫雪通訊員張曉靜濰坊報道
藥物治療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患職業病的,依法接受治療,享受工傷醫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醫療機構中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基金。
工傷住院治療職工伙食補貼,憑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并經辦事機構批準,工傷職工就醫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統籌地區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2023年伙食補貼標準為27.38元/天。
因工負傷的職工因非工傷原因治療的,不享受工傷醫療,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因工受傷的康復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殘疾福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遭受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并致殘,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自理障礙程度的分級鑒定。
產程功能障礙分為十級,其中最嚴重的為1級,最輕的為10級。
自我照顧障礙分為三個級別:完全無法照顧自己、大部分時間無法照顧自己、部分時間無法照顧自己。因工負傷的職工經傷殘等級評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日常護理的,日常護理費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
生活護理費按照三個不同等級繳納:完全不能自理的人、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標準分別為協調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一至四級傷殘福利:因工致殘并被認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員工,保留勞動關系,辭去工作崗位,并享受以下福利
一次性傷殘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程度支付。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個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個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個人工資。月個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個人工資。
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發放。標準為:一級傷殘為個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個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個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個人工資的80%。個人的工資。殘疾是一個人工資的75%。
因工負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止發放傷殘津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
職工因工致殘,并被認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按照傷殘津貼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五級至十級傷殘津貼:職工因工作原因被診斷為五級、六級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一次性發給傷殘補助費。標準是:五級傷殘期限為18個月。個人工資,6級傷殘為16個月的個人工資;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安排合適的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個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個人工資的60%。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欠款。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實際領取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請求,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職工22個月、18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費上一年在協調地區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時。補助金以及36個月和30個月的一次性殘疾就業福利。
職工因工作原因被診斷為7級至10級殘疾的,根據殘疾等級發給一次性殘疾補助金。標準為:7級傷殘為13個月工資,8級傷殘為13個月工資。11個月個人工資,9級傷殘9個月個人工資,10級傷殘7個月個人工資。因工負傷的職工被認定為七級至十級殘疾,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平均月工資一次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時,上一年度協調地區職工的工資。工傷醫療福利和一次性傷殘就業福利。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具體標準為:七級13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7個月、十級4個月;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的具體標準為:七級20個月,八級16個月,九級12個月,十級8個月。
職工確診患有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標準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提高50%。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再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費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費。
因公死亡福利
單位按時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可從單位領取喪葬補助費、扶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撫恤金。相關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喪葬補助費為協調地區職工上一年度6個月的平均月工資。
扶養親屬撫恤金是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向因工死亡職工無法工作并為其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發放的。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月加收10%。核定的扶養親屬撫恤金總額不得高于因公死亡職工的工資。
一次性工亡給付標準為上一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停職期間因工傷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職工因公死亡的,其扶養親屬的享受養老金待遇的資格,按照職工因公死亡時的情況確定。
未繳納工傷保險的,上述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復發可享受的福利
再次工傷是指受傷職工因工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到醫療機構接受必要的診斷和治療,包括病情檢查、診斷、藥物治療、手術治療等醫療措施。確定受傷職工已康復的,可以終止治療,終止停工。在工資保留期間,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傷殘等級后,或者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原工傷狀況不同程度復發的。
職工工傷復發并經診治的,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可享受停工、停薪期待遇;需要配備輔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規定配備。費用按照國家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繳納。
因工受傷但未納入分類的,如何享受工傷待遇?
員工因工受傷但未定級(經鑒定未達到1-10級傷殘等級)的,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規定的工傷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計算:保險基金繳納。
住院伙食費和經辦機構同意的協調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職工因工受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福利條件的;
(二)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