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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是指故意編造、散布足以貶低他人人格、損害名譽的虛構事實的嚴重行為。誹謗他人會給他人的生活和工作帶來嚴重影響。我國設立該罪可以有效限制誹謗罪的擴大。誹謗罪的刑罰是什么?哪些行為構成誹謗罪?
網友咨詢:
例如,我看到一位顧客拿著一件與我店里的商品相同的商品。我不知道他是從我同事那里買的。然后我就追上他,問他在哪里買的東西。他以為我把他誤認為是小偷,誹謗他。這算不算誹謗?
河北東方偉業律師事務所徐振熙律師答:
顯然不是,基于以下幾點:
誹謗是指捏造、傳播某些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
主要包括以下特點:侵權的客體是他人名譽權;客觀方面是公然捏造、傳播某些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客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捏造、傳播某些事實會造成損害他人名譽的結果,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能構成本罪。犯誹謗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犯本罪的,經通報后處理,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徐振熙律師補充道:
1.誹謗罪屬于自訴案件,即公民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不屬于公眾偵查范圍的案件安全機構;
2.但是,只有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才可以按照公訴程序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按照公訴程序辦理侮辱誹謗刑事案件時,必須準確把握構成犯罪的要件。對于不符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基本要求的案件,公安機關不作為公訴案件管轄。
三、侮辱、誹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以侮辱誹謗罪立案偵查,并按公訴案件處理:因侮辱、誹謗而引起的誹謗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群體性事件;侮辱、誹謗駐外使節、來訪的外國國家元首、政治領導人和其他人員,造成不良國際影響的;侮辱、誹謗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的其他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公安機關接到公民有關侮辱、誹謗的舉報、控告或者舉報后,首先要認真審查,確定是否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符合上述情形,但因公訴可能對國家利益和國家形象造成較大損害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處理。對于不屬于上述情形但經審查涉嫌犯罪的侮辱、誹謗案件,公安機關應當了解情況,制作筆錄,并將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同時,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此類案件屬于自訴案件,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并告知其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涉嫌誹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5.《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正確的。
前款所列犯罪行為,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行為外,報案處理。
徐振熙律師總結:
誹謗罪是指故意編造、傳播足以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虛構事實的嚴重行為。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分為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犯誹謗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