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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刑事申訴復查如何審查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刑事申訴復查如何審查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刑事申訴是被害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對刑事訴訟中有關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撤訴決定、不捕或者取保候審決定、不作出逮捕決定、不追究刑事責任決定、刑事裁判中的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定罪量刑、刑事判決的認定等方面的異議的一種司法救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提出刑事申訴的期限為六個月。
受理刑事申訴的機關為人民檢察院,因為人民檢察院是負責權利保障、社會公正的法律機構,是申訴的主要受理機關。
所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刑事申訴有一定的規定。
1、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對檢察院作出的不予起訴的決定不服,那么可以在受到不起訴的決定書后的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如果受害者不想申訴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近親屬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刑事申訴。申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對原判決、裁定或者不起訴決定有異議;
2.提出申訴的人應當有直接利害關系;
3.申訴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不起訴決定發生后十五日內提出。
在申訴時,申訴人應當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并說明申訴的理由和請求。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受理申訴,并對申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訴及時處理。
一、人民檢察院受理刑事申訴的范圍 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二、人民檢察院受理刑事申訴的條件 申訴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時,應當遞交申訴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或者證據線索。
身份證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件。
對身份證明,人民檢察院經核對無誤留存復印件。
刑事案件糾錯程序,從這個字面意思來理解,糾錯,就是改正錯誤,程序,就是進行某項活動或過程所規定的途徑。在我國三大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找不到這個案件糾錯程序這個名詞。難道三大程序法里沒有這個程序?難道法院審判那件100%正確?不,三大程序法里有個:審判監督程序。
為何不叫案件糾錯程序而叫審判監督程序?
1、兩者提出的主體不同
案件糾錯程序僅僅限制于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內部,三機關自己糾錯自己的錯誤。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主題不僅包含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含包當事人在內。如《行政訴訟》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在行政訴訟中,這一條法律賦予當事人雙方都有權提出案件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在民事訴訟中,這一條法律賦予當事人雙方都有權提出案件再審。《刑事訴訟法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在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都有權提出案件再審。
2、案件糾錯程序里無法無法監督程序,一個案件,經過一審或二審后,難道100%符合法律事實?誰來監督?那就要一個審判監督程序。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審判監督程序的外延大于案件糾錯程序,又符合案件程序實際流程,所以我國三大程序里都叫審判監督程序,而不叫案件糾錯程序。一個案件從一審到二審,基本完結,能夠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少之又少。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刑事申訴復查如何審查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刑事申訴復查如何審查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