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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執行完畢五年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的。被判刑或者赦免的,屬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然而,過失犯罪和18歲以下人員實施的犯罪除外。前項期間,對于假釋人.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執行完畢五年內,犯了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的。被判刑或者赦免的,屬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然而,過失犯罪和18歲以下人員實施的犯罪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罪犯,自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緩刑考驗期限屆滿后五年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的,因前罪所判刑罰尚未執行,不認定為累犯且不具備刑罰執行完畢的條件。
累犯的一般條件
1.前罪和后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后罪是法官根據犯罪事實、性質和情節作出的預判。
2.后次犯罪必須在前次犯罪的刑罰執行或赦免后五年內發生。執行刑期間又犯罪的,按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這里的執行完畢,是指主刑的執行完畢。附加處罰是否完成,不影響累犯的成立。
3、前次犯罪和后次犯罪必須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一項屬于過失犯罪,則不構成累犯。
4、實施前罪或者后罪犯罪時,犯罪人必須年滿18周歲。
特別累犯
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刑罰或者赦免執行完畢后,任何時候犯有上述罪行的,均以累犯論處。
5年內再次犯罪的起始時間
根據有關批復,刑罰執行完畢是指刑罰執行期滿應當釋放之日。認定累犯,自判決執行之日起五年以內的期限,自刑滿釋放之日起計算。
隨后犯罪發生的時間
必須是前罪刑滿或赦免后5年內。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在5年內能夠認定其再次故意實施犯罪行為,就可以認定為累犯。5年后再次犯罪的,不視為累犯,而是在量刑時視為加重情節。
發發號2010-9《最高法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
11、對于構成累犯、吸毒累犯的,即使犯罪情節較輕,也要體現嚴懲精神。特別是對于前科屬于暴力犯罪或者被判處重刑的累犯,必須依法嚴懲。
發發號2017-7《最高法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11、對于累犯,綜合考慮前次犯罪的性質和后次犯罪的性質、執行刑罰或者赦免與執行的時間長短,基礎刑期增加10-40%,一般不少于3個月。隨后的犯罪行為,以及先前和隨后犯罪的嚴重程度。
12.對于有犯罪記錄的人,考慮到犯罪記錄的性質、時間間隔的長短、次數、處罰的嚴重程度等,可以在基刑上增加不超過10%,有過失犯罪或者未成年人犯罪犯罪記錄的除外。
注意:
累犯不符合假釋條件的有81件,累犯有假釋資格的有65件。
第七十四條累犯不適用緩刑。累犯如果被緩刑,則不會被判處緩刑。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毒品犯罪慣犯,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雖然犯罪者不是累犯,但其效果與累犯相同,即嚴懲。所謂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罰幅度內判處較重刑罰和較長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