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摘要:離婚分割夫妻共同房屋時,可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就需要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房屋評估怎樣收費?離婚房產評估費由哪一方來支付?下面由小編詳細講解。
《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1、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土地價格評估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其收費標準按照標的總額采取差額定率分檔累進制,每宗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2、為土地使用權抵押而進行的土地價格評估,評估機構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50%計收評估費,清產核資中的土地價格評估,按一般宗地評估費標準的30%計收評估費。
3、普通咨詢報告,每份收費300-1000元;技術難度大、情況復雜、耗用人員和時間較多的咨詢報告,可適當提高收費標準,收費標準不超過咨詢標的額的0.5%.
4、房屋租賃代理費,無論銷售的租賃期限長短,均按半至一月銷售租金額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一次性計收,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銷售價格總額分檔累進計收:
500萬元以下2.5%;
501-2000萬元2%;
2001-5000萬元1.5%;
5001-10000萬元1%;
10001萬元以上0.5%。
實行代理的高收費標準不得超過銷售價格總額的2.8%.
5、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對委托人的口頭咨詢,按照咨詢服務所需時間結合咨詢人員專業技術等級由雙方協商議定收費標準。
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由哪一方支付這筆費用,在訴訟中做的房產評估,訴訟中雙方仍然是夫妻關系,在判決前產生的評估費用,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扣除,扣除后的剩余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相應分割,當然雙方也可以自行協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