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公司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自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個月后,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兩倍的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立即辭退勞動者,并拒絕錄用。網友咨詢:小劉2010年加入公司,擔任部門主管。合同期已于上個月結束。上個月,小劉感覺自己的合同即將到期,向HR提出續簽勞動合同。人事部門說需要請示領導。幾天后,小劉因為家里的事請了幾天假。當她回到公司時,發現已經有人接替了她的位置。小劉生氣地去找領導。領導表示,公司決定不再與小劉續簽勞動合同。那么,小劉該怎么辦呢?江蘇鵬邦律師事務所夏杰律師答: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提出不續訂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并每工作一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公司必須提前30天通知,否則必須支付一定數額的報酬,一般為一個月。薪水。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七日內向勞動者提供有效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勞動者憑有效證明材料可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領取相關失業保險待遇。夏杰律師補充:《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的;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除非用人單位通過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維持或者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適用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終止。1;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職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標準執行。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內職工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