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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
勞動者因自身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補償可以從職工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職工月工資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如果想讓員工承擔損失賠償,首先應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約定員工在什么情況下需要承擔賠償,并明確企業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除。
其次,企業需要充分證明損失是員工本人造成的。其他客觀原因造成的損失屬于企業應當承擔的經營風險,不能要求員工承擔。
則工資扣除額不得超過職工工資的2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當損失金額高于此金額時,應從員工下個月的工資中分攤并扣除。
遼03民終2219號
2021年2月,田福與遼寧某公司簽訂了一份《快遞員聘用合同》的合同,規定田福負責某區域的投遞和收取郵件。公司每月向田富支付每件0.85元的計件工資,并每月發放300元的電話補貼。此外,公司將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和貢獻,按照相關規定給予乙方獎勵。
若天富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公司將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如果當天郵件未能正常送達,他將按照公司的送達率懲罰條件進行處罰。
公司對田福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任職的銷售部門進行了評估,發現銷售部門存在發貨延誤、丟失、外包裝和內部配件損壞、發貨不規范等問題。
于是公司按照規定扣除田福2021年6月工資5971.05元及電話補貼300元。
隨即,雙方爆發勞動爭議,田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6月工資和話費補貼。
仲裁委員會審理后支持了田富的主張,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事項外,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的,應當符合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單位依法辦理。
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職工月工資的20%,扣除后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雙方簽訂的《快遞員聘用合同》協議,工作過程中如出現土地稅延誤、丟失等問題,按合同規定接受處罰。
公司提供證據證明,業務部門受到考核處罰,且田福負責該地區的郵政投遞、代收工作,考核確實存在問題,故公司可按約定扣除相應工資。
公司拖欠田福的工資為6271.05元,扣除率為20%。因此,公司應支付田富工資5016.84元。
法院最終判決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天富公司支付工資5016.84元,并駁回了雙方的其他訴訟請求。